Re: [公告] #1MHXfTE0 (DampierFor3) 推文檢舉之判決

作者: jumboicecube (大冰塊)   2015-12-12 21:30:29
※ 引述《F00L (愚者)》之銘言:
: 標題: Re: [公告] #1MHXfTE0 (DampierFor3) 推文檢舉之判決
: 時間: Fri Dec 11 14:26:53 2015
:
: ※ 引述《jumboicecube (大冰塊)》之銘言:
: → lejnsaryai: 關於板規增添細節與判例的問題,我來說一下我個人的看 12/10 13:46
: → lejnsaryai: 法好了 12/10 13:47
: → lejnsaryai: 我的話:要做當然可以,但對於輔助判決的幫助不大,而 12/10 13:48
: → lejnsaryai: 且會產生新的問題。 12/10 13:48
: → lejnsaryai: 1.也就是之前F板主提過的擦邊球 12/10 13:49
: → lejnsaryai: 今天如果明訂那些話不能講、那些話會違反板規,那如 12/10 13:50
: → lejnsaryai: 果對方用擦邊球的言論該怎麼算?如果對方提出板規明 12/10 13:51
: → lejnsaryai: 訂的細節裡並沒有我說的部份,所以我沒違反板規。那 12/10 13:51
: → lejnsaryai: 這樣板主該怎麼判罰? 12/10 13:52
: → lejnsaryai: 因為對方說的話不在明訂項目內,所以只能讓他過關。 12/10 13:54
: → lejnsaryai: 這樣可以嗎?不行嘛,所以到最後還是只能由板主來判 12/10 13:54
: → lejnsaryai: 斷了不是嗎?這就是我說的幫助不大的原因。 12/10 13:56
: → lejnsaryai: 2.判決的案例以及違規細節只會隨著時間越來越多 12/10 13:56
: → lejnsaryai: 繼續1.的情形。假設真的明訂規範了,那有擦邊球的情 12/10 13:57
: → lejnsaryai: 況出現,為了將來勢必也要將擦邊球的案例再列入項目 12/10 13:58
: → lejnsaryai: 。接著如果又有新的違規情況出現,還需要再繼續收錄 12/10 13:58
: → lejnsaryai: 下去,那只會沒完沒了,而且到最後勢必會限縮板友的 12/10 13:59
: → lejnsaryai: 言論空間。這就是我說的會產生新的問題的原因。 12/10 14:00
: : 針對這兩點我想一起回覆。雖然我覺得這已經是價值觀方面的問題了
: : 舉例來說 "腦補" 這個字有沒有負面意義?有些人認為有,有些人認為沒有
: : 實際上在使用 "腦補" 這個字的時候,讀者也會產生中立或是負面的感想
: : "噓: 腦補" 和 "實際資料太少,推論的部分太多,腦補"
: 1.^^^^^^^ 2.^^^^^^^^^^^^^^^^^^^^^^^^^^^^^^^^
: : 這兩個狀況有沒有惡意?
:
:
: 這就是我要請您舉的實例。
: 看吧,兩句話打出來,多簡單!這樣討論您的例子才有個基準點嘛。
:
: 進入例子的問題。
: 您有沒有發現,您例1.與例2.用不同的口吻,
: 表達出同樣的「腦補」負面詞,具備不同的攻擊性,表達出不同程度的惡意。
:
:
: 我來照樣造句一下:
:
: 3.哇~有絕世武功在眼前,你若不練是腦殘。
: 4.噓 腦殘!
:
: 兩句話也是同樣的「腦殘」負面詞,具備不同的攻擊性,表達出不同程度的惡意。
:
:
: 我們想想,要是照您的說法建立了判例。
:
: 假設是案例3.被判無罪,進入判例資料庫……
:
: 然後呢?
: 某甲用4.的口氣說話,結果被檢舉判罰,他可能就說了:
:
: 判例3.中有明確例證,講「腦殘」應判無罪。
:
: 於是呢……
: 〈結果一〉
: 板主又要大篇幅解釋3.與4.的前後文不同,不是同字同罰,而是裁量其惡意程度。
: 結果某甲不服,嚷著……
:
: 建立判例就是為了方便依循,我按照無罪判例用詞,結果被判罪,司法不公。
: 你板主要審核惡意程度判罪的話,那「建立這種沒用的判例庫」幹嘛?
:
: 於是爭辯解釋的行政成本更高,也更容易造成混淆形成冤獄。
: 判例庫的原意不但蕩然無存,更慘的是弄巧成拙、越幫越忙!
:
: 〈結果二〉
: 或者是板主被說服,說既然判例中罵腦殘免罰,那某甲無罪。
: 結果板上群情激憤……
:
: 板主你看不出來兩句話惡意程度完全不同嗎?
: 所以罵腦殘無罪就對了!那你真是個腦殘板主耶,比某甲還腦殘。
:
: 從此腦殘一詞為罵人開了一扇後門,一律無罪。然後板上充斥的腦殘的罵語!
: 終於有人受不了,主張開公投廢掉那個會讓「腦殘」一詞合法化的判例庫。
如果沒有針對大量增加的判例和相關規定加以處理,確實會演變成板主您所說的狀況
但這整個流程是漸進性的,並不是一小時或一天就會演變到如此狀況
當這些 "還可以被板友接受" 的判例和版規增加,有了足夠的數量後
才能進行下一步:把共通的元素抓出來當成新的規則
此時這種上位 (#1MQDMAe2中和XXPLUS、chordate討論到) 的概念
會取代原先數量眾多的判定,形成新規則,因此不會出現板主您所擔心的狀況
還不會走就直接開始考慮 "飛行的時候如果撞山要怎麼辦"
這會不會是稍微考慮得太遠了一點?
:
:
: : 我無意徹底消除這種擦邊球的狀況,事實上我在#1MPTgR2C這篇文章也是說
: : "變成一個能在大部分狀況都能順利執行的判決規範"
:
:
: 您所謂「能在大部分狀況都能順利執行的判決規範」……
: 這目前只是存在於「您個人空想」的評估階段。
是 "您認為我在空想" 還是 "您不知道有這種東西存在" ?
當然我無意強推這個方法,在#1MQDMAe2此文也有說
"做不成,或是板主覺得窒礙難行,就算了呀。還能怎麼辦?(汗)"
把時間點推早一點,#1MPTgR2C文中也有此句
"如果認為這些規範沒有必要的話,以目前的狀況來說我可以接受。
未來的事就留給以後的人來處理吧"
我尊重您 "這個方法執行起來有困難" 的想法
事實上XXPLUS板友在#1MQDMAe2文中說這是假議題
我也沒有反駁。確實有不同的理論存在
但直接說這是空想,我覺得蠻瞧不起人的XD
:
:
: 您必須先丟幾個實際的例證,譬如您寫出來幾個模擬的判例,旨在當作判例庫的範本。
: 這樣板眾才能有個明確的討論標的。
:
: 哦~這樣子真的很清楚耶!
:
: 或者是……
:
: 哇~這搞不好越弄越亂哩!
基本上我認為 "沒有配套和修正" 才是讓任何制度越變越亂的原因
不需要因為過程處理失敗,而直接否定整套理論
黃蓉練了九陰卻不強,難道是九陰真經很爛嗎?
:
: : 不論判例有多少,當然都可以撞上例外,因為現實總是比小說更離奇
: : 但做出這類的判例或是規則,可減少 "板友無法自行判斷,只能交由板主裁決" 的狀況
:
:
: 光講效果流於空談。
:
: 請寫幾篇您心中所謂的判例模本貼出來,大家才有個討論基準。
:
: 1.評估那是否如您所論述原本有模糊空間、很難判斷。
:
: 2.評估有那範本之後,是否能減少板友無法自行判斷的問題。
:
: 3.評估依照那範本,大約需要再仿造多少個判例,
: 才能達到您說的「能在大部分狀況都能順利執行的判決規範」。
:
:
: 空談沒有意義啊。
: 我早在一開始就講啦,若您真有心要促成這事,煩請拿案例範本出來給板眾品評吧!
真要做的話,那會從這麼後端的工作開始啦XD
"譬如人染沈痾,當先用糜粥以飲之,和藥以服之;待其腑臟調和,形體漸安,
然後用肉食以補之,猛藥以治之;則病根盡去,人得全生也。若不待氣脈和緩
,便投以猛藥厚味,欲求安保,誠為難矣。
金庸板一萬多篇文章,實際關於板規17的判決公告大概40篇上下而已
板規17原文的核心也只有 "禁止涉及人身攻擊(對人不對事)" 等字
當然是先從執行細則等級的地方開始做起,之後再來討論更進一步的判例
所以如果要開始做,我會從這類的狀況開始提:
1. 檢舉板規17時,是否必須限定為當事人才能進行檢舉?
這是告訴乃論的概念。當事人如果不認為被檢舉人的言詞屬於人身攻擊
照理來說,其他板友實在沒什麼理由 "代替當事人覺得" 受到攻擊
但因為這牽涉到其他的問題
"檢舉的匿名性"
"代替檢舉仍然符合優先權更高的板規"
"當事人出面保護條款"
"當事人自述"
因此,在進行版規增補時,必須考慮到
A. 板主公告審理結果時,是否公開檢舉人 (這點目前沒有一致的做法)
B. 建立板規3所謂 "善意使用者" 的樣板模型
C. 允許其他人檢舉,但當事人可以保護被檢舉人免於有罪判決
D. 當事人說過自己是 "笨蛋" 時,其他人是否能用 "笨蛋" 來稱呼對方?
這個放寬條件要限定在金庸板內的文章、還是跨板內容?
2. 人身攻擊對象是板主時,板主是否能自行檢舉、自行審判?
有複數板主時,當然可以定立迴避的板規來處理這狀況
但只有一名板主時如何處理?禁止此一狀況顯然會讓板務陷於停頓
要限縮審判權嗎?還是採用其他方式進行?
(允許此狀況、成立額外的審判團、交由更高層的審理等等)
要列還可以列更多。但我想先提的判例或是情境應該和板主F您所想的不太一樣
不會一開始就跳到您在本文最前面所提的例子
:
:
: : 這點當然是有利的。直接定立 "腦補這個詞不違規" 這種判決就是很明顯的例子
:
:
: 哪裡明顯!?
: 腦補算是偏中性的稍負面用詞,即便在L板主政見之前,也沒有人因為腦補二字被罰。
:
: 這應該是很簡單的統計觀念啊!
: 之前沒有這詞違規,之後也沒有這詞違規。
: 然後您卻主張說,明顯是中間某件事讓違規不出現了!
:
: 您那是哪門子邏輯?
這就是觀念上的差異了XD
"沒人受罰" 不代表 "沒定下這條規定的話,之後仍然不會有人受罰"
過去沒人受罰→定立版規→之後無人受罰
→沒定立板規→?
實際的狀況就是 "有定立板規"
因此 "沒有定立板規" 時,會出現什麼狀況根本沒人知道
統計不能拿來用,就是因為 "沒定立板規時的狀況" 根本是在取樣範圍外
當然您可以用類似外插法,或是其他使用現有結果來推測其他範圍的方式
來主張這種說法仍屬於統計範圍,但這類型的方法都有較大的誤差
我覺得說服力不足
:
:
: 另舉一例:
:
: #1LWWJOsz判決文(Thu Jun 18 07:37:57 2015)
: 其中「笑死人了」這種嘲弄攻擊被罰了。
:
: #1MJc_RiM判決文(Fri Nov 20 08:56:56 2015)
: 其中「笑死人了」這種嘲弄攻擊又再被罰了。
:
: 這是連續大案哦!
:
:
: : 這個例子有發生擦邊球沒完沒了的狀況嗎?
: : "拾人牙慧全無創見" 這個詞難道是正面的嗎?
: : 而且我還是直接針對板友的言詞進行批評,不是虛擬人物耶
: : 如果這次對方不是願意接受的XXPLUS板友,是否我就會被判定為人身攻擊?
: : 所以前面才會說明,這次的請願是屬於補充執行細則的範疇
: : 拾人牙慧這個例子簡單地說是 "用負面的詞語來攻擊板友"
: : 但如果你把這裡面的故事完整地寫出來,應該是
: : "板友A(主觀認定)板友B所說的言詞與板友A相像"
: : "因此使用了金庸書中的例子進行譬喻"
: : "此例子中使用的字句屬於負面詞語"
: : 理想的狀況是把重要的元素抽取出來,可以做出通例,但這點太過困難
: : 所以退一步就是判例,至少立定一些規則,讓板友明確地知道 "這不會變成人身攻擊"
: : 如果不同意判例這做法,我也提了從人身攻擊流程下手的方案,增加溝通流程
: : 今天會讓我必須要進行回覆的主要原因是什麼?
: : 我沒有得到回答
:
:
: 這原因在於您自己,不在別人。
:
: 您腦袋裡的東西是一團空氣,是空想的,不具體的!
:
: 而您的表達能力不佳,又或是包含我與其他人的閱讀能力有限,
: 許多人都不知道您說的那個到底是啥寶貝,居然有那種功效。
: 而您說我們板規有毛病云云,我們也沒看出來。
:
: 吹噓千遍不如一觀啊,您拿出來秀給大家看看,我們才能討論下去啊。
:
: 哇~原來板規真的有毛病耶!
: 哇~原來這真的是好寶貝耶!有了它就可以治好毛病了……
:
: 啊但是您不拿出來,我們連您所謂的毛病都沒看到,那您是要別人回答甚麼?
:
:
:
: 我一直請您丟實際案例範文,這才有個討論依歸。
: 您最大的問題,就是一直講判例庫「如何好」「如何好」「如何好」……
:
: 您把「如何好」複製貼上空講十萬遍,也不如丟一個實際的範文出來有效果。
:
:
: 反過來講,若我一直講「如何不好」也沒用。
: 所以舉一個「腦殘」的情境,才更能增進讓板眾瞭解我的理由。
:
:
:
: 我前文說過:
:
: 1.您覺得板規有問題,有些案例會有難判斷的爭議。
: 2.我不覺得有甚麼難判斷的爭議,所以請您舉例說明。
:
: 3.您得先舉例說明來說服我、說服大家!
: (我甚至還表示:「罷了~您可以跳過我,直接說服大家。」)
:
: 4.然後板眾討論……喔~真的耶!這真的很有爭議!!!
: 5.最後才能把這案例列入討論庫!
:
: 大致的流程應該是上述這樣!
:
:
: 您丟出問題,走了流程1.。
:
: 但我不覺得那是問題啊,所以「一再」請您貼出實際案例……
: 板規又不是我們兩個說了就算,是要整個板認同而表決通過的,您總該說服大家嘛!
: 所以才走到流程2.啊。
:
: 若您不舉實際例證,就是跳過3.!
: 若未經板眾附議認同或討論,就是跳過4.!
:
:
:
: 然後您指望我說甚麼?
: 您要直接進入流程5.嗎?
: 把這當個板?要我講「您說了算,以您說的話立為板規」?
:
:
: 現在就卡在流程3.。
: 是您的問題(很模糊云云)根本還沒被認同。
:
: 更別說您的結論也只是您自己的評估。
: 總不成您自己評估一下,別人就要勞師動眾為您的空想瞎忙吧?
:
: 我做的東西也不是您腦袋裡的意思啊……
: 那您自己為甚麼就做不出來一個判例模本呢?
:
:
: 您要人家回答之前……怎麼不先想想?
:
: 人家一直叫您提明確案例出來啊!
: 是哪裡有您所謂的很難界定、很模糊的問題了?把實際案例說出來啊。
:
: 是您丟不出東西來!不是別人不回答您!
:
: 您的東西是空想的!未經討論、還沒證實的東西!
: 您連個「模具」都拿不出來……
: 要跟人討論甚麼?
這整段和前面的論述都重覆了耶,而且我在#1MQDMAe2有說明誤會的來源
針對其原因也道歉了
這邊因為我同意lejnsaryai板主的說法
而當你『現在』明確提出問題了,卻又一直提『之前』我們板主沒回答你……
老實說這對於討論沒有幫助而且還有反效果。
因為在我們看來你是在指責我們板主沒做事、聽不進去板友的意見。
我在這邊再講一次,對整件事也不會有幫助
因此我不會重提一次#1MQDMAe2此文中的論點來回覆
但如果您真的很希望我再回覆一次,我可以再來補充這一點
:
:
: : Q: "應該增加判例"
: : A: "增加判例無法完全杜絕擦邊球"
: : Q: "可以減少模糊空間"
: : 這時候再回答的A不應該是 "無法杜絕擦邊球所以不做"
: : 要針對新提出的問題來回答呀,說明 "為什麼不減少模糊空間"
: : 如果板友不論用什麼原因來提問都得到同樣的回答,他當然不會滿意
: : 以這個例子來說,正常一點的回覆應該是
: : "雖然可以減少模糊空間,但增加判例所耗費的成本不足以抵銷獲得的利益"
: : "這裡的成本是......,相對於所獲得的利益有......,所以不必要"
:
:
: L板主寫了那麼長,不光是只有這麼兩句淺薄的意思。
:
: 我來補充完整表示一下判例庫會出現的問題:
:
: 一、判例庫對減少模糊未必有幫助,還可能造成更多模糊。(如上面「腦殘」之例)
:
: 這是我不認同您判例庫主張的最重要理由。
:
: 二、判例庫中的解釋要清晰到極致,不得有一絲予人斷章取義引用空間,否則造成混亂。
:
: 所以我請您把您的口袋條文拿出來,好讓大家看看您認為很優的判例,有沒有問題。
:
: 三、實務上沒那麼多判例。
:
: 所以我能做的是請板友杜撰狀況來給我判,所以應該丟實際狀況出來,而非空談。
:
: 四、判例的數量造成使用者門檻。
:
: 板友使用本板需讀多宗判例,其中每例為求謹慎又不敢講死,易成量多而虛。
:
: 五、判例庫建立後仍取代不了板主執行板規。取代不了就要問,那何種位階高?
:
: 判例有限,且內文也是板主判的。同人判而更死,參考之物先天上無法更高位階。
: 但若開宗明義說還是板主裁量位階高,那會造成板眾懶得看,判例庫形同虛設。
這段的回答,其實已經包含在本文最初四段:
大量判例造成的問題處理(回答第一點)、
您認為是空想的回覆(回二、三)、需要配套來處理(一、四)
實際提出判例時會從什麼地方開始(五,板規優先權的衝突也有提到)
:
: : 板友對於這個 "相關的判斷基準" 無法接受,如果他又無法提出新的問題來回駁
: : 自然就只能摸摸鼻子,接受這個判決
: → lejnsaryai: 所以綜合起來,要增添判例的話當然可以,但我覺得幫助 12/10 14:01
: → lejnsaryai: 不大,因為到最後還是得交由板主的判斷來處理不是嗎? 12/10 14:02
: → lejnsaryai: 再來,關於你說的『對方到底有沒有人身攻擊,有沒有惡 12/10 14:09
: → lejnsaryai: 意』的部分,我個人是這麼想──道個歉就好了啊 12/10 14:10
: → lejnsaryai: 今天假設A說的話沒惡意,但在其他人看起來就是有惡意 12/10 14:10
: → lejnsaryai: 就是在攻擊別人,如果A真的是善意是想跟人討論的,那 12/10 14:11
: → lejnsaryai: 因為自己的言詞不妥當讓別人產生誤會讓別人受傷,道歉 12/10 14:12
: → lejnsaryai: 一下就能解決了啊。如果A真的是善意而沒有惡意,道歉 12/10 14:13
: → lejnsaryai: 一下說:「自己的言論不小心讓別人受傷了,其實我沒那 12/10 14:15
: → lejnsaryai: 個意思,抱歉了』 12/10 14:16
: → lejnsaryai: 這樣不就好了嗎?如果真的是善意的人,要說出這種話不 12/10 14:16
: → lejnsaryai: 難吧?可能有人會說我又沒那個意思,自己看錯想歪我幹 12/10 14:21
: → lejnsaryai: 嘛要道歉。但我想,如果其他人/板主覺得你說的話的確 12/10 14:23
: → lejnsaryai: 傷害到別人了,那也是因為你表達不當造成的過失啊 12/10 14:24
: → lejnsaryai: 那既然這個過失產生了,就道歉一下自己表達不當,我並 12/10 14:25
: → lejnsaryai: 沒有想要傷害攻擊別人,這樣就沒事了啊 12/10 14:27
: → lejnsaryai: 所以我是覺得沒必要把事情搞得太複雜 12/10 14:28
: : 這點基本上就是價值觀的差異了
: : 權力是 "在反對情況下仍然可以執行自己意志的能力"
: : 因此動用板規這項公權力來強迫無惡意的板友道歉,我認為這不算是小事
: : 所以我不是很能接受 "道個歉就好了" 這論點
:
:
: 不然呢?
: 無惡意(非蓄意),但傷害是存在的啊。
:
: 為無意中的傷害道歉,這是「應當的」!有問題嗎?
: 又沒逼他說他是蓄意的!
:
: 不想道歉可以啊,他可以去說服原告撤告嘛~
這不就是溝通流程能做到的事嗎?這稱不上針對溝通流程的反駁呀
:
:
: : 至於板主F在下一篇回應中所說的,被攻擊方權利受到侵害的問題
: : 我認為這本身就已經是用錯誤的方向在駁回提案了
: : (A) 1. 認定屬於人身攻擊
: : 2. 檢舉→判決成立:對方道歉
: : →判決無效:沒事
: : (B) 1. 認定屬於人身攻擊
: : 2. 進行溝通流程:先與對方討論,確定對方言詞的指定對象
: : 3a. 討論無法達成共識:進行(A) 2流程
: : 3b. 討論達成共識:沒事
: : 你要補償被攻擊方的權益,可以由板規強制補償,也可以由當事人自願補償
: : 不論是(A)或(B)的方案,被攻擊方得到的都是 "來自當事人的補償"
: : 以結果來說,進入(B)3b的時候雙方會達成共識
: : 而達成共識的原因可能是當事人道歉、或是釐清當事人並無攻擊對方的意思
: : 這時整個案件就已經解決了,因為已經沒有進行檢舉的理由了
: : 無法達成共識的時候,被攻擊方仍然可以透過(B)裡面(A)2的過程
: : 取得他原本在(A)中能拿到的,由板規執行的強制補償
: : 在新的流程中,被攻擊方他沒有損失任何東西,他原本可以拿到的補償都還是能取得
: : 增加這個流程只有減少問題,並沒有損害被攻擊方的權益
: : 如果是擔心 "強制執行溝通流程會造成當事人狡辯"
: : 這狀況就是跑進(B)3a呀,和原本(A)2的情況完全一樣
: : 既然當事人無法表達出能讓被攻擊方滿意的態度,那結果還是和(A)一樣
: : 雙方的權益都沒有損失,僅僅修正了原本過度我提到的,過度動用公權力的問題
: : 因此我不是很認同板主F所說的權益損失論
:
:
: 您說的一樣沒脫離權益損失論啊。
: 而且您說的東西在實務上本來就有這樣做了!──就是撤銷告訴
:
:
: 「撤銷告訴」、「不告不理」……
: 這兩個東西在,哪來的過度公權力?
:
:
: 又不是板主主動的,是當事人要求仲裁的。
: 這哪來過度公權力的問題?
:
:
:
: 沒人提告的話,雙方罵到死也不會動用公權力啊。
:
: 提告之前雙方不能溝通到底是罵誰?
:
: 受理之後雙方不能溝通到底是罵誰?
:
: 執行之前雙方不能溝通到底是罵誰?
:
: 好啊,雙方溝通好最好啊,別來提告,或是快來撤告,板規本來就言明不告不理啊。
:
:
: : 一行推文就可能辦得到的溝通流程: "請問XXX(ID)你是不是在罵我"
: : 這成本遠比過度的公權力執行所帶來的損害要小
:
:
: 這是他們雙方的問題,跟我這被動的仲裁者有何關係?
:
:
: 就拿本案來說,
: X認為自己被罵,D辯稱不是罵X。
: 那D的說法若能達到溝通的效果,會有人提告嗎?
:
:
: 再重申一遍,在本板,板友糾紛相關規定中,公權力不是主動執行的。
: 是有人提告才被動被要求提供判決服務。
:
: 您現在講的根本是牛頭不對馬嘴。
: 好像是當事人溝通一句「你是不是在罵我」就溝通好了,反而我這個板主硬要介入!?
: 錯!!!錯!!!錯!!!
:
: 他們第一時間(提告前)溝通好,就根本不會有提告,板主根本不會介入。
: 他們第二時間(受理後)溝通好,就直接來撤告就好,板主根本不用介入。
: 他們第三時間(判罰前)溝通好,就直接來撤告就好,板主根本不用判罰。
:
:
: 我實在弄不懂J板友您腦袋是怎麼想的……
:
: 若被告覺得「道歉」是天大的事,
: 那他會願意委曲求全拜託對方接受自己論點而撤告嗎?
: 而既然是他們雙方喬不攏,您怎能反過來怪我這個被動者說我不給他們喬的機會呢?
我所提的流程裡面是希望修正 "A沒有攻擊意圖,但是B覺得受傷" 的狀況
這狀況下根本不會有第一時間的處理:因為B受傷所以提告了
除非有強制性的流程,不然目前要檢舉板規17,B是沒有任何義務要先去跟A "喬" 的
A也不會預測到B去檢舉他,因為A自身並沒有惡意
第二時間也不會有溝通的機會:受理提告→板主判罰,這段時間並沒有公告或通知
(除非板主您有在每次受理提告後,都先私下跟A說明此事;
但如果是這樣的話請把這一項列為板規17的子項,而非您個人的原則
不然這點稱不上金庸板的通例)
第三時間是惟一的補償機會,但您在前面討論中多次強調 "B受傷" 的狀況
意見衝突的點又在於對 "道歉" 這一點的看法,因此這個討論不會有答案XD
如前所述,在#1MPTgR2C文中我說了
如果認為這些規範沒有必要的話,以目前的狀況來說我可以接受。未來的事
就留給以後的人來處理吧
在#1MQDMAe2也提到
做不成,或是板主覺得窒礙難行,就算了呀。還能怎麼辦?(汗)
所以,有得到針對問題的回答,對我來說就夠了,因此沒有必要再進行回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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