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F00L (愚者)
2017-11-19 12:49:47T板友案件(判決文:#1Q3hYF0y)相關系列文中,有許多板友倡議「永桶」之處分。
推 enjoytbook: 推版主高風亮節,其實永桶就好了@@ 11/17 09:44
推 thool: 版規太仁慈了,看看military版,水桶直接桶10年的,沒人敢 11/17 10:38
→ thool: 鬧。某人Google一下就知道了,到處和人吵架。 11/17 10:39
推 julia508: 真的應該永久水桶某人,秀才遇到兵有理說不清 11/17 11:51
噓 wahaha2005: 認為要永桶 11/17 12:33
→ StephonA: 永桶啦 11/17 13:01
→ doubleperson: 惦惦好嗎?很不想看到你 11/19 10:10
且T板友主動回應這些板友並「認可永桶之主張」。
→ Tywin: 永桶可以呀,風向對嘛! 11/17 13:08
對此,我正面詢問其意見,判斷他只是色厲內荏嗆嗆而已,並不請求將自己永桶,
所以我公告,自己預備只以附錄之檢舉信做為執行板規的標準。
→ F00L: 1.如果你要求永桶,我可以循途徑讓你得嘗所望。 11/17 13:11
→ Tywin: 那我沒辦法呀,我就是沒做可以讓你永桶的事。 11/17 13:17
F00L (Fri Nov 17 18:23:09 2017)
相關討論文中有數位板友甚至T板友本人另外提及「永久水桶」的主張。
T板友本人的意見我是尊重,但他似乎只是色厲內荏嗆嗆而已,
我正式問他時,他又表示希望依法判決,並不請求將自己永桶。
而其他人的意見都不算是正式提訴,所以我仍依上面檢舉信執行板規。
但T板友本人抗辯,並不認同我對該處置的判斷。
指稱我不以永桶處置之方式,是「顧左右而言他」,沒正面回應他的請求。
最後還再次地強調他主張要我「依法依規處以永桶」,並「期待」那樣永桶之判決。
噓 Tywin: 喔,想也知道你會這樣判。不過說想永桶的好像是你,我提出 11/17 18:56
→ Tywin: 你可以依法依規判決後,您就安靜了,顧左右而言他啦! 11/17 18:56
→ Tywin: 要永桶可以呀,但你要永桶又想依法依規,我沒辦法幫你嘛! 11/17 19:13
噓 Tywin: 期待您找到那條可以依法依規永桶的途徑。其他各位也辛苦啦 11/17 22:48
故以他最後的請求為基準,
在此從依法依規之途徑,為眾人提請「永桶」之事進行表決。
本板板規:
3. 本板基於使用者民主之精神,訂定本板之板規。
為保障所有善意使用者之權益,
任何人於本板皆須遵從中華民國之所有社會規範,並謹守網路禮儀。
5.2 本板板主行使職權以服務為精神,於不違各項規範之前提下,
應以使用者民意為優先。
本案特殊,由於其本人殷切要求板主要依規定進行對他永桶之處分,
這種要求真的很少見(除了電影情節),在現實生活居然還真的聽見了。
但也不是他想我就能給他,也是看在許多板眾持有相同意見,
故在此依板規啟動公投機制,且設定公投通過門檻與板規一致為75%。
解釋:本板以民為主。
板規的建立也不過是建立在75%以上的民意基礎上。
此案之公投若達75%以上的民意同意,等同於「板規等級之同意」。
因本案為其本人之請求,故在未達損害權益之構成要件前提下,
板主即應按照本板多數板友之意願服務,
即應承T板友所言,完成他依法依規進行永桶之處分。
─────────────────分隔線──────────────────
現在開始進行板眾們意見之表決(表決有效時間為七日,通過門檻為75%贊成)。
贊成「應T板友請求予以永桶」者,煩請推文按1.。
反對「應T板友請求予以永桶」者,煩請推文按2.。
(註:按1.按2.是指「推文內容打出該數字」,並非按2.成「噓文」。)
如有其他寶貴意見,也歡迎各位板友一併提出指教(可在推文後提出),謝謝。
例如:推 1.尊重T板友本人之意願,成為第一位自請永桶的真勇者。
推 2.他想永桶就讓他永桶嗎?本人偏不同意!
最後聲明一點:
本人依法依規執行本板板主職務而開此表決,
若有人心存疑義意欲興訟,本人將為此表決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金庸板 F00L
作者:
BRANFORD (請保佑我的父親)
2017-11-19 12:51:001
作者:
randykaku (換個想法就換個心情)
2017-11-19 13:01:00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
作者:
m122e (m122e)
2017-11-19 13:05:001.廚餘就該進餿水桶
作者:
randykaku (換個想法就換個心情)
2017-11-19 13:09:00將軍,我一定會判你有罪
作者:
lungko (卡繆)
2017-11-19 13:13:001
作者: ppiop 2017-11-19 13:13:00
1
作者:
rekun ( )
2017-11-19 13:19:001 像你這種嗜好 我這輩子沒聽過
作者:
eric7385 (eric7385)
2017-11-19 13:21:001 你要桶,那就桶!
作者: tacoyo (ˋ(′_‵||)ˊ) 2017-11-19 13:25:00
1 眾望所歸
作者:
voko 2017-11-19 13:36:001 此人擅長挖洞給人跳 他提永桶不是真的想被永桶 有但書
作者:
rekun ( )
2017-11-19 13:37:00反正桶不桶某人大概也不會來亂了 搞不好一桶他反而有藉口瞎搗亂
作者:
voko 2017-11-19 13:37:00用表決的有沒有依法 是另外一個問題 但先桶也算眾望所歸
作者: calvin1378 (昏厥) 2017-11-19 13:40:00
1
作者: l57as659 (愛愛豹爪) 2017-11-19 13:40:00
1. 人家金鐘罩、鐵布衫功夫是週身刀槍不入,此人的金臉、鐵面皮神功,卻只練硬一張臉皮。
作者:
roson (roson)
2017-11-19 13:41:001
作者:
WhyThe (台灣吻仔魚)
2017-11-19 13:47:001. 太厲害了 居然有這種作法
作者:
randykaku (換個想法就換個心情)
2017-11-19 13:49:00我認為為了防止有不具善意的使用者來消磨大家與板主的
作者:
randykaku (換個想法就換個心情)
2017-11-19 13:50:00熱誠,有明確的事例投票表決是可受公評的處理方式
以後很難出現一樣的事例吧,F版主這樣處理基於起碼三個要素,「本人明確說可以桶」「問他是否真要桶卻不正面回應」「本人明確說找到合理途徑就可以桶」這種要求真的很難看到啊XD
作者: yudi1991 2017-11-19 14:03:00
1
我認為泰溫雖然是在挑釁,但永久剝奪發言權茲事體大,他犯眾怒被群起攻擊是一回事,但直接用多數決讓它消失不是很妥當的做法.
作者:
greensh (綠眼)
2017-11-19 14:26:00但對於鬧板人士(若為真)來說,桶不桶好像也沒什麼差,反正他鬧板的目的達到了、把這裡風氣打壞了、也氣走一個板主,大不了以後再也不來金庸板,真正犧牲受害的還是長久以來的看板使用者
作者: julia508 (Julia) 2017-11-19 14:28:00
1,當然成全他,也還給版面一個乾淨,謝謝F版主給我們機會永桶他
作者:
her0418 (曉楓)
2017-11-19 14:29:0011111
或者是說我覺得投票原因單純是泰溫的要求不夠充分,畢竟如我上面講的,他是挑釁的成分較高,本意未必如此,如果是把這個部分以及他之前曲解並濫用板主判決的部分讓板眾投票判定為惡意鬧板行為或許會適當一點.
作者: rumor3456 2017-11-19 14:59:00
11111111 趕快換名字好嗎 不要丟泰溫的臉
作者:
ISRC (ISRC)
2017-11-19 15:03:001
作者:
randykaku (換個想法就換個心情)
2017-11-19 15:09:00所謂的永久剝奪其實也就這個帳號而已,而且若覺得此點不妥,PTT很多板對於惡意使用者的處理都很接近,不是我們要剝奪他,是他自己剝奪自己的發言權,你瞭解嘛?本板板規開宗名義不歡迎不具善意的使用者,入境隨俗是很正常的做法,沒有人可以逼他踩線,只有他自己能。明
作者:
discoco (discoco)
2017-11-19 15:14:00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我只覺得有些版友實在太過和善 那種擺明就來鬧的你不早點桶他就只是放任他越鬧越嗨 搞到最後氣走版友、
問題在於這案子目前是以泰溫自我要求而非認定其為惡意使
作者:
discoco (discoco)
2017-11-19 15:21:00甚至版主 那我就想問這種人都要放過 其他正常人權利何在
用者來成立的,我不是在幫他講話,我是在幫我們講話.
作者:
Kaili (飛人)
2017-11-19 15:22:001
作者:
discoco (discoco)
2017-11-19 15:23:00我認為這篇的投票就是在徵求大家認為他是不是惡意使用者
作者:
discoco (discoco)
2017-11-19 15:24:00你認為大家只是因為他說想被永桶 就來推文按1嗎 哪可能
作者:
Kaili (飛人)
2017-11-19 15:33:00這樣鬧不永桶,難道有更好的方式??
我沒說不能永桶啊,我上面不就說了我認為比較好的方式.
作者:
randykaku (換個想法就換個心情)
2017-11-19 15:42:00板主開這篇應該是來自於泰溫後面的挑釁,這樣讓大家決定判決的處理方式很少見,參與其中讓我覺得感受到樂趣
1 惡意使用者的意思就是在看版上故意噁心人來娛樂自己我認為此人完全達到這個標準
作者:
randykaku (換個想法就換個心情)
2017-11-19 15:44:00中間綠字18:56那四行,公開與金庸板宣戰,板主是正面迎擊啊,他認為我們拿他沒輒,但是這個方式也是有的
作者:
rekun ( )
2017-11-19 15:50:00能引用他在其他板的文章作判定是否為惡意嗎 可以的話就簡單多了
別版也有被噓到XX視為惡意鬧版的規範,讓版主有認定空間,或許日後本版也可以考慮類似規範
就我個人而言,不太願意用這種扣住他可能是垃圾話的方式辦他,應該要讓他札實的吃上惡意鬧板.當然這是個人意見
作者:
greensh (綠眼)
2017-11-19 16:08:00事實上就是惡意鬧板了 只是板規對這塊似乎沒有夠明確的處理準則?
如果他沒有惡意鬧版之實,會這麼多人吃飽太閒投票弄他?
作者:
peterw (死神從地獄歸來)
2017-11-19 16:19:002,還是希望有個明明白白的法條依循,不是訴諸群眾暴力
作者:
kblover (聖貓天使)
2017-11-19 16:21:001阿 然後希望有鍵盤柯南 畢竟開分身的機率很高。
作者:
hydreigon (hydreigon)
2017-11-19 16:22:001.
作者:
feedback (positive)
2017-11-19 16:29:002 最狠的罰責不是禁言,而是以後他說什麼都沒人理
我換個角度來講好了,目前這個邏輯應該也通,按個1也很容易,那出現下一個的時候呢?要等他講出把我永桶嗎?
作者:
boying (巨屌金城武)
2017-11-19 16:34:001
作者:
c733614 (Darksky)
2017-11-19 16:42:001.但建議可以直接將惡意鬧版的罰則明訂於版規中至於鬧版與否 則可由版主自行認定或交版眾公投決定
作者: airwaves06 (空氣波˙零陸) 2017-11-19 16:48:00
1 桶一桶啦
作者:
lijay (流雲)
2017-11-19 16:49:00先給2。我認為自請永桶可以,只要該位板友和板主有共識即可。不該請大家投票做決定。
作者:
sorryla (Mr.東)
2017-11-19 17:01:00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
作者:
chutom (大偉)
2017-11-19 17:02:00先給2 雖然情感上很想投1 但同樣認為此例一開後患無窮版主認定即可 不用徵詢大家意見
作者: dadader30cm 2017-11-19 17:08:00
1. 此版版友素質偏高,此投票案並非群眾暴力
作者:
Bokaka (把生活過好)
2017-11-19 17:11:001
作者:
jtorngl (Pedrosa go!)
2017-11-19 17:17:002,當事人自認無板規可讓他永桶,雖然板主還是引用了兩條但是需要板友投票方式,難免輪為情緒式的投票。的確個人的當事人的做法無法認同,但若能有明確法規是最好的
作者:
genesiss (無法忘記的回憶)
2017-11-19 17:20:002.我認為這行為就是公審,只是群眾暴力的另一種表現,我認為該修改版規,賦予版主認定鬧版者是否為惡意鬧板以及是否該永桶之權限,如板友仍有異議,則可再跟更高層級作
作者:
Pujols5 (Albert Pujols)
2017-11-19 17:22:002
作者:
genesiss (無法忘記的回憶)
2017-11-19 17:23:00申訴
作者:
ninjavv (Vic)
2017-11-19 17:45:001,我認為可以藉由這次機會,是否要修訂版規中對於惡意鬧版或不受歡迎Id的認定。這次剛好有個很好的範本出現,在現有的規定中無法給與應有處置的情形,就需要適時的修訂規則,避免日後出現類似的情況。
作者:
greensh (綠眼)
2017-11-19 17:47:00修板規+1 比永桶這個人更重要百倍
作者:
lavanil ( )
2017-11-19 17:49:001
作者:
wfelix (清雲)
2017-11-19 17:51:00本版本來就有連續討噓文的板規了喜歡惡意發文鬧版的,光這條就能讓他禁言一段時間只是在推文吵架的就沒辦法了
作者: weixu86 (Wei) 2017-11-19 17:58:00
1 成全他的心願永桶吧
作者:
randykaku (換個想法就換個心情)
2017-11-19 18:05:00認同可以再修改板規來亡羊補牢,處理掉他就只是一個事件,板的未來怎麼避免更是重要。
作者:
wangleo ( Dark Side...)
2017-11-19 18:17:001...我是來看各位的文學修養,不是看人來亂!
2,雖然對L版主感到不值,但不贊同公審永桶,在某些版主裁量權高的版,規定就是規定,直接水桶十年也沒什麼屁放,但現在弄到要用公審,變成像民主選舉一樣,沒有同意的選民也得承擔共業,這對版的討論風氣也沒有正面幫助,只是形式上較文明的以暴易暴。
1,思考後決定投贊成票,雖然群眾暴力並不可取But...Justice shall be done這跟官商勾結鑽法律漏洞謀取暴利一樣的選擇符合法律和規定,但不合情理,不能判他罪不過既然現在有這樣的機會,那就砍下去了管他做什麼
作者:
AFEEY (小砲)
2017-11-19 18:38:001
再說他各種挑釁行為難道還不符合被列為不受歡迎的條件?
作者:
rekun ( )
2017-11-19 19:47:00就當開先例作為以後的判別標準啊 反正有人也是太閒來這搗亂找樂子而已
作者: baigyatsh (想吃黑鮪魚) 2017-11-19 19:57:00
還好ptt版的規則本來就跟法律無關 可以自訂排外條款
推這行還真是辛苦我了 快爆了這篇1 忘了按 反正這種的換個分身又可以講話LA
作者: j30527 2017-11-19 20:19:00
1
作者:
Amygo (心在何方)
2017-11-19 20:23:001 不想再看到
作者:
IVAN1999 (你居然用那裏)
2017-11-19 21:50:002 問題不是他老兄有多欠永桶,而是這麼做會開一個「把永桶權力交付公審的先例」,總不能以後要永桶誰就得投一次票
作者:
tmlc (置身於Asgard)
2017-11-19 21:58:004 為什麼大家都回1或2?這不是PTT嗎
作者:
wayne1027 (æ¶¿éƒ¡å± å¤«å¼µç¿¼å¾·)
2017-11-19 22:01:001 避免其他受害者出現
2.不同意公審個案,但支持依版規26的惡意行為水桶7日如果沒人檢舉,相信版上許多人願意代勞此外,提案建議增加惡意鬧版的版規
作者:
wayne1027 (æ¶¿éƒ¡å± å¤«å¼µç¿¼å¾·)
2017-11-19 22:06:00這種小板真的十年才會出一次大亂子然後真的就是亂的不會再出現~其實捅了也就是給大家一個公道
為避免版規增修的空窗期造成動盪,也可先依版規29發佈臨時公告
給臉不要臉 直接桶個500年就好 幹嘛給他台階下 給我滾
作者:
derek0344 (這就是人生= =)
2017-11-19 23:08:001
作者: nasza 2017-11-19 23:17:00
2,雖不認同T之看法論點,但這種方式私以為不妥
作者:
nifiy ( )
2017-11-19 23:38:001
作者:
nobuusa (兔靖語)
2017-11-19 23:40:001。如他所願。
作者:
peterhuo (人生位階樂勝真爽)
2017-11-19 23:49:002 我認為讓它持續存在擁有恥辱才是最好的報應否則反而是陷諸板友於不義,給他蓋了個烈士勳章
作者:
randykaku (換個想法就換個心情)
2017-11-20 00:01:00?????
作者:
BITMajo (BITMajo)
2017-11-20 00:03:00這位的ID經此一事,其實以後也沒什麼動力再來金庸板了吧而就像有些人說的,他本人恐怕正希望金庸板因為他自己提永桶就把他永桶
作者: cutter5566 (卡特5566) 2017-11-20 00:10:00
1
作者: fireleon (人生阿!!) 2017-11-20 00:32:00
1
作者:
briankch (小牛今年總冠軍)
2017-11-20 00:37:001 笑死
1.尊重T板友本人之意願,成為第一位自請永桶的真勇
作者: tama780 (tama) 2017-11-20 01:10:00
2. 公審是很危險的,希望別開先例
作者: alan576 (alan576) 2017-11-20 01:53:00
1
作者:
cup0226 (手腳冰冷)
2017-11-20 02:03:001他老兄鬧成這樣還不能給予處罰 未免也太過鄉愿 就讓他求仁得仁 還金庸版一片淨土 不是很好嗎?留一個炸彈在版上幹嘛?炸另一個版主嗎?
作者:
poolfish (ç†ä¸ç›¡æ•£é‚å³é³³åŠ)
2017-11-20 04:01:001、該桶的還是要桶,之後修改版規
作者:
Shalone (蝦龍)
2017-11-20 04:16:001 本著法律精神不該以公審處理之,不過~這只是金庸板,討論層級僅是一般文學創作之論述,實不需秉持如此高的法律堅持。是以對付無理取鬧者,就尊重他的意見吧
作者: trymetryyou (trytrytry) 2017-11-20 04:22:00
1
作者:
ckmeat (肉肉)
2017-11-20 04:41:002 應修改版規賦予版主權限認定鬧版者水桶 真永桶她造成她在其他地方鬧板時說資
作者:
XperiaV (Xperia™ V)
2017-11-20 07:11:001 尊重
作者:
randykaku (換個想法就換個心情)
2017-11-20 07:49:00要論公審他這事,我認為這個板的三位板主根本不需要擔心他們的做事方法跟品德;而且說公審真的沉重了,我還是認為泰溫自己認為這邊拿他沒辦法,板主只是從板規裡找出一個目前可行的方式回應他,怎麼講得好像大家欺負他一樣,我還是一樣的想法,是他自己讓場面變成這樣,不是我們主動對他這樣的。
作者:
bouly 2017-11-20 08:17:00這篇是三小 照板規作事很難?
作者:
wfelix (清雲)
2017-11-20 08:55:001.樓上 公投本來就是板規的賦予的規定啊另外修版規和執行公投本就可以並行而且現階段修版規增加永桶規定也不能溯及既往吧
依板規28明定,本板板規不溯及既往。因此公投的對象只能是針對個案而非板規。即使將認事用法的權限交與本板板友公投--或著說是陪審。永桶這項處分,仍因其逾越現行板規的授權範圍,而不該成為選項。所以我認為可以請板主先水桶違反板規26的人士,同時依板規29發佈臨時公告,訂定惡意鬧板者永桶的規範。避免修改板規的空窗期無法遏止特定人士的惡意行為。我仍然不支持公審本案。這是一種價值選擇。在永桶本案當事人的快意恩仇,與我所想像的俠義和江湖之間,我選擇保有後者那在我心中堅持多年的價值。當然,我們還是可以在本次公投就投出永桶、投出溯及既往,因為這「只是」一個討論區,我們不必考慮的太多。可是,值得嗎?
作者: m6699 (<(‵▽′)> ) 2017-11-20 10:29:00
雖然他的作為很誇張,但要說他是刻意鬧版還是他真心如此覺得只是據理力爭與邏輯錯亂還不一定。我覺得不應該公審耶
作者:
dx90c (DirectX)
2017-11-20 11:01:001
作者:
abine (魚乾人妻小氣豬)
2017-11-20 11:05:001 擺明來鬧就成全他吧 有意見換個帳號再來啊
作者:
Leooson (吼吼吼)
2017-11-20 11:09:001
作者: leftice 2017-11-20 11:45:00
1
作者:
nobuusa (兔靖語)
2017-11-20 11:57:00詢問一下,通過門檻是同意者75%(含),標準是相對(只計投票的板眾的同意與反對,不計沒投票的板眾),還是絕對(所有同意者/所有金庸板板眾)?就可行性而言,我推測是前者,但還是想詢問。
作者:
bearhwa (文字暴露狂)
2017-11-20 12:05:00要怎麼算出 所有金庸板板眾 的數量
不能接受用公投做這種個案公審版主可以直接桶他我沒意見,但不該開這種例子依照民主跟法治的概念,用這種公投方式判刑很不應該如果你用你的職權判,他覺得不公或你亂判可以去申訴這才是正常的運作方式
作者: baigyatsh (想吃黑鮪魚) 2017-11-20 12:44:00
不管什麼形式判都能申訴的
樓上說的是沒錯,其實PTT也不能直接類比現實的法律概念大家還是多冷靜想想再發言吧(包含我自己也是)
作者:
boboleo (還有多久?)
2017-11-20 12:52:001
作者: andystupid (唐伯鼠) 2017-11-20 13:00:00
1
1 但建議要完善現時的版規以杜絕這種惡意鬧版的…。
作者:
XSZX (沉默‧封印......)
2017-11-20 13:06:001敢嗆聲卻又没膽扛後果,這種人就是要讓他摔一次才行......一個永桶換一次提升的機會,值了...
作者: a68544586 2017-11-20 13:42:00
1
作者:
allgod (歐尬德)
2017-11-20 14:25:00想投1但覺得他只是耍嘴皮而已。不過2更投不下去。只希望他能自己離開,給自己留一點高度。淪為腦板小白太作賤自己了
2我是只發過一篇文的路人 不過這篇看起來整個情理法
作者:
P2 (P2)
2017-11-20 16:57:001 尊重一下巴
作者: k888evin 2017-11-20 17:29:00
1
作者: StevoWu (遁地神探) 2017-11-20 18:37:00
1每個人都應有權利得到他想要的
作者:
sscck5 (oraora)
2017-11-20 19:12:001
作者: sdforce 2017-11-20 20:09:00
1
作者: biggod (小) 2017-11-20 20:40:00
2
1如果能讓75%以上的投票同意永桶,那這位也真的很厲害
作者:
aduijjr (阿戰)
2017-11-20 21:27:001
作者: houjou1432 (houjou1432) 2017-11-20 21:59:00
1
作者: ljames (james rain) 2017-11-20 22:45:00
2 是很想投1啦,不過公投算特別生一條法出來捅他
作者:
linwey (linwey)
2017-11-20 23:25:002. 我也不滿該版友的行為,但這個投票縱使成功也只是多數暴力,希望可以藉此機會檢視版規,以期因應此類行為
1.都成年人了 言行如一很難嗎 轉頭看政治人物 恩 很難
作者:
will8149 (大哥,黑吃黑是不叫條子的)
2017-11-21 01:07:0011111111111
2 他爛是一回事,但永桶氣話成分居多,板主大人大量不用跟這種人計較,更不用動用公眾開這先例這樣難免有多數暴力之嫌 可以理解板眾跟板主不爽的原因,但是沒必要把自己格調拉到跟他一樣低公審水桶這種方式跟民主比起來更接近民粹。以他亂版的形式,要永桶的理由應該不難找,如果找不到說明版規要改,公投永桶這種先例不能開,寧可錯放不能毀壞版規精神。
作者:
bnn (前途無亮回頭是暗)
2017-11-21 09:35:002 公審不可開例,可以根據投票結果修正板規對永桶條文.
作者:
mucle (阿肌)
2017-11-21 09:39:001 有這種要求我還是第一次看見
作者:
gl6mp6 2017-11-21 09:42:001 這就是人生啊
作者: harvey414116 2017-11-21 10:55:00
1.想被永桶,如他所願吧
1. 贊成永久水桶;我認為,這個案例不用無限上綱成"公審"某些程度來看,這只是讓看板使用者決定是否有 {不受歡迎使用者} 而已. 若遭多數使用者認定為不受歡迎,禁言不過是基於不受歡迎而來的附加處分而已.
作者:
TRASHNET (TRASH)
2017-11-21 11:35:001,其實當惡意鬧版即可,並不需要特地公投阿
1,像這種要求這輩子沒見過,台灣某些情況就是責罰太輕
作者:
salami (史萊姆)
2017-11-21 12:01:003 支持歷來的幾位版主 但覺得修好版規等他自爆就是了
作者:
bzqq (Runf0)
2017-11-21 12:04:002
作者:
salami (史萊姆)
2017-11-21 12:08:00呃...我原本是想投廢票 不過為了避免干擾比例計算請把我上面的3直接無視 以免版主計票困難第13頁HermesKing講得有些道理 可依現行版規 惡意行為進行處分 後面再慢慢修好版規 等他自己違規即可反正如果真的槓上了 當事人是絕對忍不住的 ~_~"
1 囉唆太多做什麼,趕快處理完讓這個版回歸討論金庸
樓上y大 多數使用者認為討厭並不構成永桶的標準吧,除非他違反版規。
作者:
rekun ( )
2017-11-21 18:22:00桶不桶他根本無所謂 反正ptt還很多板可以讓他鬧
作者: oldstar 2017-11-22 08:37:00
1 支持貝殼放逐法
作者: DerLuna (陽月) 2017-11-22 09:52:00
2. 罪刑需法定 難道偷竊罪請求死刑法官可以判死嗎?
作者:
suker (..)
2017-11-22 11:46:001.像這種要求這輩子沒見過 那就成全吧
作者:
Sotkort (這又是何苦)
2017-11-22 16:31:001
作者: goldmug 2017-11-22 20:10:00
1
作者: guoma 2017-11-23 01:48:00
1
作者:
jj1313 (跟我去冒險)
2017-11-23 15:43:001 尊重他的需求
作者:
greedxu3 (致虛極,守靜篤)
2017-11-23 17:34:00特此來1
作者: tcy815 (竹鼠) 2017-11-24 00:57:00
1
作者:
k260 (桶桶泥)
2017-11-24 09:20:001
作者:
g8g89g8 (酸陽戰隊 晚點名!!)
2017-11-24 11:32:001
作者:
adameva (陽光,夏天,七星潭)
2017-11-24 13:18:001
作者:
perigee (何如當初不相識)
2017-11-24 13:38:001,他自己說不是氣話就不用幫他想太多
我不認為水桶是死刑,畢竟不是砍帳號,頂多像是永久拒絕他入境,他那帳號還是可以在別的版正常地使用
作者: jherk 2017-11-24 15:09:00
1
作者:
wakuwaku (倒立喝汽水)
2017-11-24 18:11:001
作者: BraveNew (BraveNew) 2017-11-25 17:09:00
1
作者:
etfor12 (史迪奇)
2017-11-26 00:41:001.
作者:
CoreyV (Welcome)
2017-11-28 20: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