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昨天晚上有說會發文的小小Melody,在事情發生後,我自己找到了兩個音樂
系會作曲編曲的同學來討論這件事情,希望他們給我一些解釋,不想看太多文字的人可以
直接跳到後面,我有直接寫簡單結論。原本我是請同學寫完整的分析文案,但是因為他們
太忙碌了,所以我主要是擷取討論的內容。
另外想要整體分析可以參考dcard的文章
https://goo.gl/ZDWX5g,這篇文章大家可以先看,然後我主要是擷取下面的一些討論,
我與同學討論的結果如下:
同學A:
1.有聽過《MOVIE》
2.旋律、節奏、配器有所不同
3.整體結構、律動感類似,音樂處理的手法意圖很像
4.相似度大概有50%,但是現今有許多流行音樂都有運用這些元素
5.學的不像樣,所以有點難說是抄襲,但有「模仿」的成分,不過細節有所不同
6.流行樂裡的「風格寫作」:
在我們的主修中,會有所謂「風格寫作」的部分,甚至是期末考的一項作業之一。在這項
作業裡,我們會挑選一種「風格」,來模仿,以磨練自己的在音樂處理上的技巧。而這些
「風格」,小至某位作曲家在某個時期的作品,大至整個時代的創作語彙,但這些風格與
特徵可能有所重疊、相互影響。而大眾流行音樂,就是要求在舒適圈裡面 去變化,基本
上已陷入某種「風格」,當然就沒辦法創新。
同學B:
1.曲風相似
2.和聲進行的話,很多曲子和聲一模一樣相當常見~像是西洋音樂的vi-IV-I-V 可以舉
出十幾首完全一樣和聲的歌https://goo.gl/tuKJy2
3.「作曲」的部分來看,風格就是個歸類,和聲就是常態性公式,旋律在流行vocal語法
跟和聲音(一方面歌手程度不一定好,一方面不敢跳脫聽眾對音樂的接受範圍)的限制下
,很難做到「新」的概念。因此,都要符合舒適圈。
4.韓國音樂可以大量結合funk跟edm的編曲跟音色,創造出自己獨特的「韓式電音」,並
且跟強勢的美式edm完全區隔甚至互相抗衡,光是以上這一點,就把韓國跟臺灣那首歌
的檔次完全拉開了,一個叫「藝術」,一個叫「聲音混合物」。
5.流行音樂所有元素跟手法當作一個袋子裡的球,然後這兩首歌剛好在風格跟配器上拿
了非常像的球的組合,只是《MOVIE》的使用手法高竿很多,處理也精緻很多。
6.流行音樂中唯一能夠被放上「著作權」的元素-「旋律」「節奏」是完全不一樣的;一
方面也是因為兩首歌檔次真的差太多啦~台灣那首不管在編曲、演奏演唱技術、混音處理
上都無法跟《MOVIE》比。
7.不清楚是否為刻意的模仿,但是可能受《MOVIE》的影響
DCARD的某樓寫的樂譜:
https://i.imgur.com/pF5HyGX.jpg
Movie 的旋律動機幾個重點音是
C#>A>B>A,或是可以直接看成C#>B>A的下行(兩小節)
很重要的特點是第二拍從C#跳到F#
一個完全五度的跳進比較有辨識度
三人行可以簡化成是F# A C#三個音的琶音中間塞其他東西,再接到B(第二小節)
但是在第二拍後半拍塞的音是F#,形成一個從F#到C#的完全五度的跳進
關於節奏型態:
「節奏型態我們一般稱groove有很多不同種類(Afro-Brazilian, Afro-Cuban, Rock,
Swing, Disco)等等,
這是當代音樂很重要的一個環節,
大部分的時候曲風相同或相近的歌都會用一樣的groove(這邊指它的整體律動屬於同一種
類)」
補充:
像是有一種作曲方法,就是利用軟體先選擇節奏,在這個節奏上進行作曲編曲,添加各種
元素。而《MOVIE》和《三人行》可能就是選擇類似背景來作曲編曲。
而編曲的部分,同樣也是說在意圖和手法上,《MOVIE》無法主張有「獨創性」,
意思就是同樣使用鋼琴開頭,或是某個部分都使用類似的樂器,
這些都不能主張只有《MOVIE》能使用。
舉例:(取自dcard 文章 B203)
https://youtu.be/r2S1I_ien6A
https://youtu.be/oBwt8T8P8Zs
4:11開始
這兩首歌都有運用同樣的groove,但是並不能主張抄襲
關於抄襲的定義
「參照我國判決實例,法院認定著作權侵害主要有兩個要件,即「接觸」與「實質相似」
:所謂「接觸」,指依社會通常情況,可認為行為人有合理機會或可能見聞著作權人之著
作而言(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314號判決意旨參照);所謂「實質相似」,則係指行為
人著作引用著作權人著作中實質且重要之表達部分,且須綜合「質」與「量」兩方面考量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121號判決意旨參照)。如欲提出著作權侵害訴訟,著作權人即
負有上開兩要件之舉證責任。接觸尚可區分「直接接觸」與「間接接觸」兩者類型,前者
係指行為人有參與著作之創作或取得著作之情形;後者係指於合理之情況下,行為人具有
合理機會接觸著作時,即足當之。然如行為人與著作權人之著作已極度相似(striking
similarity)到可合理排除被告獨立創作之可能性時,亦可推定行為人已接觸著作權人之
著作。此時獨立創作之舉證責任則轉換由行為人負擔。」
簡而言之,構成抄襲要兩個元素:接觸原則、實質相似原則,
另外重複小節數要達8小節(不過也有判例6小節就成立)
而從上述的分析可以知道《三人行》和《MOVIE》的旋律和節奏都有所不同,
而大家所主張的去背景音近乎一樣,實際上也有做更動,但是配器類似,
在大家認為類似的和弦和節拍架構,《MOVIE》不具有「獨創性」。
而背景音大多屬於編曲的範圍。
為何沒有「獨創性」就不能主張「編曲抄襲」?
「獨創性(Originality)乃著作受保護之基本要件之一,其意義為著作人本於自己的人格
精神獨立創作,以表達思想感情或個性,並有最低程度之創意。原創性之要求無須達於如
同專利法上之新穎性。專利法上之新穎性係指申請前在國內外均未見於刊物或公開使用36
。換言之,著作權法所要求之原創性不須達前無古人後無來者之地步。只要著作人係獨立
創作,並有最小之創意火花,縱與既有之著作具有實質近似之關連,仍具有原創性。」
簡單來說,現今的音樂都要具有「高市場性」,過於創新實驗性的歌曲很難取悅人們的耳
朵,而「獨創性」的定義並不是要非常新穎,而是達到最低限度的創意即可。
但就是因為「高市場性」,所以和弦和節奏是有許多相似的元素,
也是有所謂的公式,這就造成音樂有許多灰色地帶,有許多音樂難以主張「獨創性」。
而我國目前也很少針對編曲控告抄襲的案例,因此樣本數也不夠。
衍生著作
大家若認為兩者架構相似度太高,我查了資料,說不定日後他們也可以主張所謂的衍生著
作。
「衍生著作是將原著作另行添加創意,進行改作所得之作品。改作方式很多,包括翻譯、
編曲、改寫、拍攝為影片等,但非所有對著作進行改變的改作成果都能成為著作權法保護
的「改作著作」,必須改作者對於既有著作所添加的創作程度,已達到著作權法所要求的
創作高度,才可受著作權法保護。」
大概就是取得原作的同意,就可以正當的使用架構~
這應該就是類似現今許多列為共同創作的方法(如果有誤提醒我)
非專業人士不能質疑抄襲嗎?
從抄襲定義和音樂專業人分析過後,可能大家都會有疑問,
「我聽就是一模一樣,為什麼不能主張他抄襲?」
關於這一點我也有找到相關文章,以下是我簡單的說明和解釋:
有時候專業和非專業所討論出的結果是截然相反的,雖然通常抄襲需要專業人士判斷,但
是有時候專業人士會忽略「實質上的影響」,
若實質影響到商標權或利益,
且造成民眾混淆。那麼仍然有空間去主張其權利。
另行參考:
神曲《Blurred Lines》抄襲判賠天價案
「本案爭議焦點是兩首歌曲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雙方就此問題提交了多份結論相反的專
家意見。法院結合專家意見,從音樂樂理出發,對音樂作品中的各個元素加以比對分析。
…原告承認,在創作上述兩首歌曲的時候接觸過歌曲“Gotto Give It Up” 和“After
the Dance”。
分析解構法
(A)標誌性樂句
a.均在開頭多次重複音樂
b.均包含相同的調式模進
c.前六個音均包含相同的節奏
d.最後一句歌詞處,由調式1-5 開始,均使用了相同的旋律“ 尾巴” (修飾音)。
Finell 將“ 裝飾音” (melisma )定義為“ 在連續演唱多種音高(而非一個音節對應
一種音高)時,演唱一個音節或歌詞所使用的旋律”
e.均包含實質性相似的旋律輪廓(旋律設計)
通過外部測試對音樂進行客觀分析,並不意味著法庭完全不考慮其它要素、僅僅通過比較
音高中的數字或音符中的視覺,來決定兩個副歌是否存在實質性相似。
外部分析法是對特定表達元素的客觀比較;它著眼於兩部作品中'能被明確表現的相似之
處’。迴法院拒絕將構成音樂的音符“矩陣”狹隘地理解為“統一的元素”,故不應要求
其必須在即決判決中得以表現。」
上述只是擷取部分內容,被告請到的專家都有一一反駁認為抄襲的部分,不過因為法院認
為被告的曲子在去除掉不受版權保護的元素後,認為被告抄襲了原告的核心元素,因此判
定被告敗訴並且賠償。
但是這個案件存在很多的爭議性,對於實質性相似仍有許多討論空間。不過這些部分基本
上仍是需要基於「獨創性」的部分。
完整內容:
https://www.zhihedongfang.com/2015/05/10015
(這是我個人覺得類似的案件,但是是否真的一樣不能確定)
給直接end的板友
理性委婉說法:
《三人行》可能受到《MOVIE》的影響,運用了相似的元素,但是否刻意模仿學習
,仍待觀察。
較不理性的說法:
《三人行》運用《MOVIE》的架構和手法,但是旋律和節奏都改變了。可能就是參考性作曲
整體結論:
《MOVIE》不能夠直接說明《三人行》抄襲,因為著作權法所保障的旋律和節奏都有更動
,編曲部分若無法主張「獨創性」元素,那麼也無法聲稱「抄襲」。
評斷抄襲的問題:
通常需要專業人士解析,但是專業人士與非專業人士意見相左時,且若後來的作品侵害到
「原作」(一時想不到其他詞)的權利,而普通理性民眾大都認為有實質性相似,那仍有討
論的空間。
可以肯定的部分:
1.《MOVIE》的音樂完整度高於《三人行》
2.作曲家可能有接觸過《MOVIE》
身為Melody的不理性心得:
其實當初透過管道找音樂專業的同學是因為想要得到實質上的證據,但是最後的結果並不
如我預期,原本也有想說那乾脆不要發文好了,但是看到板友們都很生氣,還是決定寫這
篇文章。
從結果來看《三人行》並沒有抄襲《MOVIE》,頂多就是模仿而已,
而且模仿得很難看!但是這件事幾乎到了尾端,
對於自稱是創作人的傢伙卻不願意正面回覆,就算只說模仿參考也可以,
或是直接拿Dcard的那篇文章來說也可以,又或者直接找一個音樂人來背書也行!
看到昨天的新聞,我個人只看到滿滿的利用!利用這件事情的不明朗,
利用沒有實質的證據,利用我們想得到解釋的急迫,來增加這首歌曲的熱度!
(我甚至還陰謀論的想說他們故意模仿來增加熱度)
這至少對我而言,是一件非常傷心的事情,
從上禮拜二晚上開始,我都處於非常憤怒的狀態,後來跟音樂系同學聊過,
看過理性的分析文章,我不生氣了,但是很難過,
我第一次在粉專留言,第一次努力找證據,但是結果都讓我心傷…
現在我只希望台灣暫時不要管這件事了,主要是希望韓國方面能有所動作…
但是個人認為方塊不會有任何回應QQ跨國要告本來就很困難,
再加上整體的結果不明朗成這樣,方塊那種性格八成是不會管了…
最後的呼籲:
跟音樂專業的人聊過,他表示在音樂方面直接主張抄襲,感覺很不尊重音樂的本質,像這
次的事件,就沒有辦法形成實質性的抄襲。所以希望大家日後可以用「類似」或「相似」
度高等說法來懷疑比較好。
另外,個人認為最近對於這件事的新聞,都有炒新聞的嫌疑,因為目前並沒有實質證據,
且韓國方面並沒有任何動作,再加上不理性的人愈來愈多,所以個人有點害怕風向改變…
讓BTOB和Melody的名聲受到損壞。所以希望大家冷靜,保持理性,謝謝!
(小更新
看到大家的回覆,有很多人因為上述的分析,對臺灣音樂失望,
不過這篇文章主要是比較"這兩首歌",
並不是比較韓樂和臺灣音樂,
個人完全相信臺灣也有自己的特色和藝術,
所以主要針對兩首歌就好了~感謝大家!
因為最近有點忙碌,腦袋不清楚,文章打的可能有點亂,如果有不易閱讀或覺得不理性到
很嚴重的部分,可能請板友提醒一下,讓我能夠做出修正!
最後附上《MOVIE》和《Missing You》來洗大家耳朵,可以仔細聆聽享受XD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42A-rFdralM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wDkjWSt3HOM
參考資料:
崔立红,〈音樂作品抄襲的版權侵權認定標準及其抗辯〉,《山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
學版)》,2012
李怡貞,〈論衍生著作的原創性〉,國立台北大學
https://www.zhihedongfang.com/2015/05/10015
https://read01.com/zh-tw/BRR64g.html#.WhKKf0qWbic
https://goo.gl/ZDWX5g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219594&ctNode=7561&mp=1
http://leetsai.drtech.tw/fyi/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COL-C-00080&Categ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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