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一點不同意見給大家參考~~
關於在「公共場合(例如:明洞)」遇見藝人,
算不算報導?還是侵犯隱私?
這部分不確定韓國的規定,但在台灣根據釋字689號:
「是個人縱於公共場域中,
亦應享有依社會通念得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
監聽、接近等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
而受法律所保護。」
在公共場合還是有個人私領域存在,
雖然大法官解釋還是有可以討論的空間存在,
例如報導內容是否具公益性等,
但公共場合還是有私人領域的,
並非於公共場合即無隱私問題~
另外中之人的爭議感覺更像是不同圈子的約定俗成,
中之人本身可能並不避諱讓粉絲知道自己的身分,
但不代表可以直接說出來/宣傳中之人是誰?
而且在沒有公開的情況下,的確也是算個資的一部分
台灣的個資法第2條第1款:
「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被認定為個資,故可以確認職業應該也算在個資的一部分,
那不管出於對不同立場的尊重,
還有對個資的考量,
感覺不公開討論「中之人是誰」或許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