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土地徵收補償

作者: killar (將軍方文山)   2014-05-18 21:27:20
各位好,
小弟我不是法律專業,對法律非常外行,
如果有哪邊觀念有問題,麻煩各位大大請指正和說明
想請問一下,關於土地徵收補償,
在目前的相關法規中,對於補償的對象,除了土地所有權人,似乎也有包含土地承租戶。
但我目前的想法是:應該給土地所有人補償就好, 非土地所有人的承租戶不需要補償。
我的思維邏輯是:
1.
我個人的感覺是,土地徵收就像是一種買賣,
政府是土地的買方,付錢(補償費)用給土地所有者; 土地所有者是賣方,收錢(補償費),
以這種買賣的觀點來看,
政府是向土地所有人買(徵收)土地,當然只要付錢(補償費)給土地所有者,
如果承租戶的租賃契約還未到期,那土地所有人應該以中止租賃契約的補償費來彌補承租
戶的損失,政府不需要給土地承租戶補償費用。
2.
但目前的情況卻是,政府也要給土地承租戶補償費用,
而且這補償的內容似乎是遠高於"因中止租賃契約而彌補承租戶的損失的補償費"。
若政府也要給土地承租戶補償費,依上述1的買賣觀點來看,並且把政府轉換成建商的角色,
那就變成,建商跟土地所有人買土地,建商付錢給土地所有人,建商還得付錢給承租戶。
我個人覺得這種交易方式好像不太合理。
3.
從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來看,政府徵收土地,造成了土地所有權人與承租戶的損失,
所以應該補償土地所有權人與承租戶。
可是因果關係來看這個觀點,我覺得怪怪:
政府徵收土地直接造成了土地所有人的損失,所以政府當然要給土地所有人補償,
土地承租戶的損失是來自於,土地所有人因為被政府徵收土地,
所以政府徵收土地間接造成了土地承租戶的損失,
也就是說,土地所有人不給原承租戶繼續承租,才是承租戶受損的主要原因,
因此,承租戶的損失補償應該要找直接原因的土地所有人,而不是找政府。
就類似 A造成B,B又造成C ,那麼C應該是找B負責,而不是C找A負責。
4.
其實我自己也覺得我的想法和邏輯怪怪的,
但我說不出個道理和邏輯來辨認出我錯誤的地方,
麻煩各位大大指正和說明小弟哪邊的觀念邏輯有錯誤, 感謝各位!!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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