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弟遇到一個法律問題~~想請教版上各位高手~~~
有一私人土地上有建築物兩層樓,
二樓作為寺廟用(有成立管理委員會也是登記土地所有權人),
一樓劃分數十格作為攤販販賣物品之用,
且委員會定期會收取租金,
攤販與委員會當年(距今超過30年)並無定下任何書面租賃契約,
只有口頭上訂約,並要求攤販繳交租金,
而今,委員會認為此建築物一樓為危樓,要求攤販不用繳租金,
三個月後要求攤販撤離該建築物一樓,
想請問:
1.『危樓』的認定是所有權人說了算?還是主管機關說了算?
小弟認為所有權人有權主張處分其所有物,但『危樓』的認定是所有權人可以主張?
不是應該由相關主管機關來判定嗎?
印象中,要將建築物拆除不是應該由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嗎?
2.攤販有何自保的主張?
感謝各位高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