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icors (御悪果実)》之銘言:
: 我現在是名研究生,這學期所上教授以對話過程需有記錄為由
: 此對話爲一般對話非訪問非學術研究
: 當時在教室內只有我與教授兩人在場,教授要我先坐下
: 教授架設攝影機未問我能否拍攝即進行錄影
: 當時環境是白板前是教授與攝影機,再前面是我坐著的地方
: 即攝影機角度只拍我並沒拍到白板
: 期間教授在白板上有貼東西,我想要起身仔細看
: 教授馬上說坐下畫面才拍得到我,要我坐下
: 當時不太願意坐,教授就調整鏡頭角度就是要把我錄進去就對了
: 整個過程讓我覺得很不舒服也認為教授沒有權利強制我坐下
: 有詢問過律師的意見,初步認為可能觸犯強制罪
: 想詢問各位先進是否如此?
: 而我有偷偷將整個過程錄音下來,要我坐下來的聲音有清楚錄到
: 若我想對此提告只要把證據一起帶到警察局報案就好了嗎?感謝!
其實我覺得這案子絕非您所提的這麼單純,不過還是發表一些個人淺見......
首先,那個律師說的沒錯,這個確實「有可能」為強制罪──實際上也沒有別條罪了。
但也只是有可能而已。
強制罪的正確條文為刑法第304條:
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強暴 = 用物理力為壓制,這個沒啥好解釋的,又力之施行對象與被侵害客體不一定要同
一,不過本件顯然沒有這個問題。
脅迫 = 物理力以外的任何手段,只要確切有達到壓制程度可能即可,範圍比同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限於五大法益方面的脅迫更廣。
權利義務的範圍也很廣,連走出家門或是聽人唱歌這種也算在內。
但如果光看字面解釋,強制罪會是一個非常恐怖的條文,幾乎任何行為都可能不小心入
罪,尤其本罪還會處罰未遂犯。
所以通說實務認為,本罪必須要去正面建構其違法性,而非像多數犯罪如殺人罪,只要
行為一構成要件該當即推定具違法性,正式名稱叫做「開放性構成要件」。
但也因此,本罪變成非常的......嗯,微妙?
我印象中讀過幾個文章上的例子都被判成罪:
把大車子「故意」停在人家門口不讓債務人進出──成立。
把挑夫的扁擔拿走,不讓他工作──成立。
去要脅老闆娘把帳目本交出來不讓其做生意──未遂。
以自殺為要脅要求女生聽他唱歌──這個只是假想例子,學說認為自殺本身非脅迫,但
因為自殺可能造成房價降低,而對被害人造成心理
壓迫,故仍可能成罪。
還有一個很有名的:偷竊者需賠償十倍否則移送法辦,不過這個有爭議。
簡單說,因為本罪是一個自由法益罪名,故重點將會在嫌疑人之脅迫行為是否已達壓迫
程度、其要求被害人為或不為之結果是否係違法、行為結果間的關聯性等等。
(更細緻的討論還有行為+結果各為合法或違法的多種排列組合......)
只要你能夠說出個道理,就有可能成立本罪,故律師提供這個方向是正確的。
但,老實說敝人仍然不認為本罪會達強制罪程度,因為您所提供的訊息實在太少了......
教授為何會在非上課時間要求您為該行為?
您是否有遵從,否則將可能受有不利益之情形?
您是否因此而受到表意之一定壓制? 且該壓制須為強烈到某種程度,只是要你坐下
好像還不太能算......除非是要你整天都坐在位子上之類的......
這些都是能否成罪之關鍵,必須由您自己去找專門人士討論,光憑板上這點文字,我想
大多數人都還是會認為未達刑罰必須介入規制之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