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囉 版上的大家
我是交通大學的學生
我們學校的章程中訂定了法規委員會
其中對於此委員會開會的規定
國立交通大學學生聯合會學生議會組織法
第二十五條 委員會開會及表決
各委員會開會額數為該委員會委員人數的二分之一。委員會開會時,其表決以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對於少數人之意見得
要求列入記錄,但不得視同審查意見。
各委員會會議,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本會學生議會議事規則有關條文之規定。
國立交通大學學生聯合會學生議會議事規則
第 二 條
本會會議依本規則行之,本規則未規定者,依內政部最新頒定會議規範之規定。
內政部會議規範
第一條 (會議之定義)
三人以上,循一定之規則,研究事理,達成決議,解決問題,以收群策群力之效者,謂之會議。
但是最近一次的開會
應出席三人 一人請假
所以這樣的話會議還算成立嘛?
我們的議長說國立交通大學學生聯合會學生議會議事規則跟內政部會議規範
的位階是一樣的
因此此次開會有效
所以是他超越了法律嘛?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