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abbit1951 (八奇)》之銘言:
: 大家好:
: 請教版上專業的法律版友,如果某甲經常在正是及非正式
: 的場合亂罵人,或者常發表嘲諷及人身攻擊的言論;而某乙
: 在正式或非正式場合時暗中使用錄音筆進行錄音蒐證.
: 請問這樣的錄音蒐證是合法的嗎?是否符合證據能力?
: 謝謝大家.
: 備註:
: (一)、正式場合:公開的會議進行中.
: (二)、非正是場合:
: 1、雙方私下的對話中,但在公眾場所.
: 2、雙方私下的對話中,但不在公眾場所.
刑事上面的的錄音必須要有證據能力,意思就是要說我要開始錄音了,有公開說
民事上面則無,例如當事人錄下雙方的電話錄音,則無妨害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