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好
小弟完全沒有法學背景 請各位前輩幫忙解或一下
我收到一張傳票以侵占罪被害人 要求我出庭
但我根本不知道甚麼事情= =
傳票上面甚麼事由? 被告是誰? 案發時間? 甚麼都沒有
想請問正常以傳票要求某人出庭就是這樣嗎
那我哪知道甚麼事情阿 我哪一件事物被侵佔了~"~
以上是我一開始對傳票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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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終於想起來有一件事情
我在今年2月初時,遺失了一支手機,我有去報案
三個月後那個警察分局的檢查員打電話說找到手機了
要求我前去領回
過程無外乎就是資料填一填 比對一下
我最有印象的的就是那個檢查員有問我需不需要告撿走手機的人
我想說很麻煩 手機也不是太高級 領回就好了
因此就說不要告 這樣就好了
所以我現在的疑惑是......(假設真的是這件事情)
難道我說不要告,檢查員還會自己繼續跑流程下去嗎
還是說根本就是那個檢查員自己的疏忽阿 ???
以上 請前輩解惑一下~謝謝
即將人生第一次出庭 難免有點緊張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