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4/7晚間
地點:台北市市民大道西往東方向
我騎機車 對方計程車
當時正值交通尖峰期 在市民大道上
停紅燈時找車縫鑽,原本停在最靠右的水溝蓋上
欲往左前方計程車車頭的空位鑽
結果我車頭才剛轉 計程車突然起步
倒置我的左小腿被卡在機車跟計程車右前輪中間
司機好像根本不知道撞到我 還是我比手勢是要他後退
下車後連聲道歉也沒有 但因為小妹我第一次與人擦撞
司機一下車我居然還關心他車有無問題,然後說是自己沒打方向燈
有兩位路人來跟我說是他的錯 在司機落跑前把車號記下來
且兩位好心路人主動要我把他們車號抄起來表明願意當證人
在我被撞的同時或是後幾秒,後面一台機車剎車不及撞到我排氣管
排氣管部分損傷輕微 應該算是可以不用修那種
但我後方這台的輪胎上的殼有破裂 車燈好像也有一點破掉
事發當下後方撞我的機車和我一起在現場做筆錄
後來再被叫去警局做一次筆錄 我對計程車司機提告
目前收到傳單了
1.想了解計程車司機這樣可以算是"肇事逃逸"嗎?查定義有下車即不算逃逸想確認
那司機應該算是"業務過失傷害"吧? 還有其他刑責嗎?
2.就司機對我賠償的部分,除了醫藥費之外有辦法索取精神賠償嗎? 及醫院來往油錢?
有甚麼辦法可以生單據呢? (還是學生沒有所得問題)
醫藥費目前兩個月達8000左右,賠償金共多少約合理呢?
含醫藥費四萬會太扯?(我小腿挫傷,膝蓋有骨頭位移)
傷勢尚未復原,但如果對方要求馬上談和解,金額要怎麼談呢?
(怎麼預估到復原前還需多少醫藥費?)
3.我知道我不是完全沒有錯,但對方計程車完全沒有損傷,我會需要做任何賠償嗎?
我會有任何刑責嗎?
4.有兩位車禍當下表明願意當證人的人,我只有車號,要如何聯絡他們當天到場?
我筆錄時有表明有這兩位證人,但不確定警察有無記錄下來,
如果開庭或是和解時證人不在場是否就可以等於沒有證人?
5.賠償部分,醫療費除了向對方索賠,同樣的單據一樣能跟保險公司索賠吧?
我需要在開庭或和解前主動聯絡保險公司嗎?
還是如果我有需要賠對方再聯絡即可?(想說兩年內都可索賠,所以車禍後尚未聯絡)
謝謝各位替小妹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