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法律行為和準法律行為

作者: JimmyWr ( jimmywr)   2014-06-14 05:18:59
因為距離考試大概也只剩一個月時間
於是便直接上來發問
其實只是一個小小的地方定義弄得不是很清楚而已
(已經爬過文,但找不到相關的答案)
我看高點民法概要熱門題庫(100年版)裡面
關於法律行為和準法律行為的差異,
有提到了準法律行為 "不一定以意思表示為核心"
所以我在寫這系列的考古題的時候,也會打算放這一句話
但在王澤鑑民法概要2002年版本第82頁看到了一點點矛盾的地方:
上面數來第三段,比較法律行為和準法律行為,王老師說到:
"準法律行為均以表示一定心理狀態於外部為特徵,和法律行為(意思表示)相類似"
這樣是在描述準法律行為還是以意思表示為成立要件?但非法律效果的生效要件?

看過一些網路上的講義,在比較 事實行為和準法律行為這麼寫到:
法律行為與準法律行為均以當事人之"一定表示"為成立要件,事實行為則否;
這樣,我們到底可不可以說準法律行為不一定以意思表示為核心?
還是說,準法律行為下的定義,意思表示只是這個準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而非最後形成法律效果的生效要件?
故我們還是可以說:準法律行為不以意思表示為核心??
這高點民法概要熱門題庫裡面,提到這樣的分類,關於到底是什麼意思表示的核心
是不是還要再說明更清楚一點?
王澤鑑是這樣分類:
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準法律行為:表現一定的意思內容
我覺得讀法律是不是還要在高度培養自己的國文的語感邏輯...
單純課文上語意的地方想做更明確的定義,
因為畢竟是要寫到考試卷上的答案!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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