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我在國外打工,介紹了一份薪水很好的工作給人,當初在談時已經有講好
如果能介紹他們進公司,應取部份薪水當作是介紹費給我﹝賺多付多、賺少付少﹞,
此為共同約定並雙方同意,在Facebook上留有對話記錄。
一個月前,對方只給了應付金額約30% 就說不願意再付了,
我問了原因:「不爽付、心裡不平衡」,並且說會馬上離職,
可是到現在他們還是繼續待在公司工作賺錢。
我感覺我被騙了,當初在FB對話時,從對話紀錄表現出一副正直有信用的人,
可是當我已做到責任時,他們卻翻臉不認人了,連談都不願意,
請問是否構成詐欺及債務不履行?
可以依對話記錄當成證據聲請嗎?
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