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高雄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

作者: Jasonbon   2014-06-11 23:09:25
補習班於學生繳納費用後,因故要求退費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際開課日三十日前要求退費者,應全額退費。
二、實際開課日十六日至二十九日前要求退費者,得扣除約定應繳納費
用之百分之十。
三、實際開課日前十五日內要求退費者,得扣除約定應繳納費用之百分
之二十。
四、實際開課日起第三日(次)上課前要求退費者,得扣除約定應繳納
費用之百分之三十。
五、實際開課日起第三日(次)起算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得扣除約定
應繳納費用之百分之五十。
六、實際開課日起逾全期三分之一者,所繳納費用不予退還。
上面所謂的全期 是總時數還是 課程數
我總共課程時數 30+30+60+90= 210hr
因為我已經上完上述的 其中1個30hr +目前正在上(1科90hr)才上9hr
總共上完時數 39hr
xx電腦的員工 竟然跟我說 我已經超過1/3
因為上面總共是4科 30+30+60+90 共四科
他說我已經開始上第2科 代表已經上1/2 無法退費
我一直找不到反駁理由 因為上面提到的全期 旁邊竟然沒有說明怎麼算期
是總時數 還是 科目數??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4-06-12 01:21:00
不是都是用日期嗎...
作者: Roy22 (R.H.)   2014-06-12 01:34:00
沒記錯應該是總堂數 有計算困難才以總時數 如果還是不確定就問各縣市府的教育單位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4-06-12 02:04:00
能不能分開報 合報有沒有優惠??
作者: Jasonbon   2014-06-12 07:44:00
當初是合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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