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請教一下有關競業禁止的部分

作者: yyalex (Royal、Holy)   2014-06-11 22:11:15
因為我最近找到新的工作,是資訊業,相同性質的工作
只是我們賣的是不同外國廠商的軟體跟服務
我今天在翻我們的保密合約有發現一條競業禁止的條款:
員工自本公司離職起一年期間內,除經本公司同意,不得從事與本公司相同性質或類型
之工作。本公司於員工在職期間依其職務性質或異物而為基本薪資外之獎金、分紅、股票
、股票選擇權及認股權等之給付,係針對員工受離職競業禁止約定所產生損害之補償
員工違反規定者,如經本公司以書面通知停止其行為而仍未改正時,員工除應賠償本公司
因此所受之損害外,並應另行支付本公司新台幣五十萬元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我想請問,我到職大概一年多,我們只是代理國外軟體來賣,當中我學會這個軟體怎麼
安裝、使用,還有因為也擔任pre-sales,所以有到客戶那邊簡報做事
而如今我換到另外一家公司,是用不同家的軟體但是做一樣的事情
這樣公司可以拿競業禁止來說嗎?
另外,針對競業禁止的補償是用在職內的獎金來補償,這個部分會很怪嗎?
畢竟我也領過一次業績獎金跟年終獎金,這也可以算是補償?
至於違反規定,懲罰五十萬是漫天開價嗎?我領公司錢根本沒到50萬
可以麻煩法律前輩幫我解惑嗎?
謝謝
作者: ixixet (= =)   2014-06-12 14:27:00
請參考劉連煜所引用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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