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之前車禍 被提告 過失傷害 已經開過偵查庭 中間已經兩度談和解 但無結果
問題:近日收到地檢署得起訴書 大概 提下重點以及法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任應提起公訴,.......
犯罪事實:
(1) ......省略(就是描述 車禍發生過程)等等
(2) 和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之傷害罪嫌。....(省略)
,此舉已合於刑法第62條前段所定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之要件,請審酌依
該條規定減輕其刑。
(3)依刑事訴法1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所犯法條:刑法第284條第1項
我的問題是:
1. 可以大概我跟我解釋一下 法條的含義 以及 訴訟的流程?我接下來就是等法院通知
開庭?
2. 這種案子法院通常會怎處理?
3. 現階段還可以跟對方和解 請對方撤銷告訴嗎?
我們第一次 和解是私下約在警察局談 因為對方提出的金額跟我願意賠的金額 差太多
對方聽到馬上走人
第2次是在調解委員會 中間互相提高以及減少金額 但最後還是不了了之
但是現在 再調解後幾天 對方傳訊息來 願意跟我和解 但是金額部分希望我能再高一點
車禍當場都是有受傷 對方雙腳膝蓋受傷 胸部撞到龍頭 有疼痛感 但護士說暫無大礙
我是左小腿瘀青 後來對方有出示診斷證明 胸部閉鎖性骨折
他第一次和解 提三部分 醫療費(有收據大概1萬) 修車費(5千) 再來是工作損失
(這是我覺得不合理的地方) 他說他受傷導致無法工作 一次請假50天(證明示一張紙
上面寫從幾號到幾號) 然後 一個月可以6.7萬以上(沒有工作證明 沒有勞保 沒有
薪資證明 只有薪資袋)
我覺得不合理得地方是 對方受的傷 根本沒那麼嚴重到要一次請到50天休假 他沒開刀
也沒住院 當下到醫院時我也有跟護士確認過有無大礙 當下卻定只有皮內傷 而且
休假證明 還有待商榷 再來 薪資損失方面 對方無法證明
所以第一次和解 我只願意前兩部分 加上些許精神賠償費
第二次和解 一開始 我也是只願意之前的金額 不過到後來 經由思考之後 最後金額已經
提高到一開始的兩倍多 但是對方還是不願意 所以破局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