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無因管理

作者: sanachen (sana)   2014-06-22 16:30:34
請問一下
175條是規定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
那如果救的不是本人要負賠償責任嗎?
例如 破壞門救屋主小孩 小孩客觀上有危險但實際上沒有
這樣有損害賠償的問題嗎?
還是應該用174的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務?
或直接用172 用一般社會通念推斷甲的意思就好?
麻煩大家幫我解惑 謝謝:)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06-22 16:36:00
民法 175 這是緊急避難吧......而已是針對 管理人....既然是管理人,所為就是有因,不是嗎???無因管理 的管理....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4-06-22 18:26:00
沒辦法使用175你可以使用150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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