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於綠燈時 遭對方闖紅燈撞上(機車撞機車)
對方當下自知理虧 有簽了一張願意賠償我朋友損失的證明
(雙方都有受傷,當下有報警)
原本雙方已決定去警局簽訂和解書
而後來對方得知該路口無監視器
說我朋友無法舉證 然後現在說他自己沒有闖紅燈且避不見面
所以想請問板上的大大
1.那張願意賠償損失的證明使否具有效力
(雙方在上面有載明賠償金額且簽名)
2.真的告起來是五五波嗎(傷害毀損)
3.若決定提出告訴要在多久內提告,有沒有辦法去哪用到比較有利於朋友的文件
4.警察跟我朋友說因為無法舉證 我朋友責任會變成五五,所以可能要付政府3萬元
請問這三萬元是啥.....
麻煩各位解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