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也核發下來
但是債務人的媽媽 幫債務人聲明異議 債務人失蹤一年(債務人媽媽說的)
司法事務官也不察?? 不知道這算不算司法事務官的權限?
後來收到開庭通知 進入訴訟
法官一開始一直問問實體問題
但我一直說 這異議不合法
債務人的媽媽自己簽委任狀 當庭自認
也承認針對支付命令的聲明異議狀 也是她自己寫的
我一直說先程序後實體 法官很客氣的說 訴訟程序是他主導(我當然知道)
我們只是說異議不合法
民訴法只規定債務人可異議 沒規定債務人的媽媽可異議
後來就另定庭期
不是先程序後實體嗎
支付命令異議不合法 跟本就不能進入訴訟阿
可是想想就算法官說好啦 異議不合法 我也不知道要怎麼辦?
判被告敗訴? 出庭的一直都不是債務人(債務人失蹤了?)
還是轉回司法事務管受理??
沒碰過這樣的問題 有人可以為我指點迷津嗎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