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因工作壓力與不適任感過重 在5/28提出離職,
與老闆協議等公司找到新人再離職,最晚不超過6/30,
我卻在5/30工作中,因工受傷(腳底),當下就去一家中醫診所,
醫師告知只是肌肉拉傷,只要冰敷就好了,所以馬上就回去公司上班,
但是走路都非常痛,幾乎沒辦法出力,
晚上去民間療法的國術館看時,他說可能有骨折,
隔天照了x光果然真的骨折了,
需要上石膏+枴杖,但不用開刀和住院,
醫院建議需休息一個月後複診,6/28複診後建議再休二週,
但這休息時間已經超出原本約定的離職日期,
請問勞保退保和申請職災賠償會有什麼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