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倒是頗贊同T道長回應的第二點,決議乃至於判例在歐陸法系的定位很尷尬
並且最高法院目前與司法院的定位也異常奇異,但這是有歷史緣由的
總之就歐陸法系而言,理論上行政函令、最高法院決議以及判例等應該都非司法院大法官
的解釋標的;我的淺見是以前的解釋認為上開種種可以作為標的應該只是權宜之計,但沒
有任何論證,僅以終局判決援引上開決議或判例等作為限制才可以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這點至今仍然是未解之謎。
有個問題是這樣,正常來說符合上訴三審的案件,只要第三審判決駁回或自為判決即告確
定;可是在最高法院的後面/上面又有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究竟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功
能到底是什麼也非常奇異。就律師角度而言當然是希望司法院大法官能就憲法角度當下宣
告釋憲標的違憲無效,因為當事人可以拿判決去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但有很多的案子是
大法官宣告定期失效,當事人只能吃鱉,成為為往後人鋪路的救苦救難的苦行僧。
聽說最近最高法院想要模仿日本的最高法院,採行大小法庭的審理模式,或許大法庭判決
某種程度上可以取代決議以及判例;但是問題在於日本的大法庭是在處理違憲爭議時所招
開的審理程序,也就是說日本最高法院同時具有我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的功能,並且日本
的最高法院是比較具有民主正當性,因為法官人選是被提命任命的。
雖然上面說的都是理論,但現實面而言目前最高法院片面說不再公布內部決議,我也有幾
個疑問:
1) 所謂「內部」是只最高法院內部法官才有辦法查到嗎?其實這問題我覺得也挺鳥的,
只要有「歷史紀錄」的東西都可以「打聽到」。也就是說若有下級審法官或道長透過
關係打聽到該次不公開的決議,就打該爭點,這樣會不會有資訊不對等的問題?
2) 延續上個問題,我是不能能以對造知道最高法院的內部決議認為不公,作為上訴第三
審的理由?
3) 再來是假設我知道該決議好了,在大法官解釋還沒變更決議不能作為釋憲標的以前,
若我透過關係知道了內部該決議,我得否以終局確定判決後指摘該決議違憲?
以上是我的想法
※ 引述《newyorkoo (QOO)》之銘言:
: 最高院已經不再提供民、刑事庭會議之相關資料及決議了
: 現在是連司法都要搞黑箱了嗎?
: 不知有無相關人士可以說明?
: 以下為內文:
: http://tps.judicial.gov.tw/faq/index.php?parent_id=642
: 本院民、刑事庭會議之相關資料及決議,係為統一本院之法律見解,僅供內部參考,不再
: 對外公告;至決議內容之法律見解,由各庭透過具體個案展現於判決或裁定中,請參閱其
: 後本院相關之判決或裁定。
: 統一近了,大家趕快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吧
: 順便問一下 哪裡可以查96~101的司法官特考的榜首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