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跟朋友聊到汽車貼用他車車牌罰則的問題
然後兩人對法令的解讀不太一樣,才po上來請教大家
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
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轉賣移用牌照之處罰)
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十
五萬元。
案例
今天如果A車在100年1月1日停駛,然後於101年6月1日使用B車大牌上路被抓
除了A B兩車本身要被開挪用大牌相關的罰則之外
在牌照稅法部分
B車違反牌照稅法第31條,要繳101年稅金2倍
A車部份違反牌照稅法第28條,要追繳100年1月1日到101年6月1日的稅金兩倍
以上是正常的情況,但是今天我跟朋友爭議
以上的情況是車主停牌再被抓,稅金由停牌日開始計算
但是今天如果A車於90年停駛,但是在100年被新買主過戶(停駛車輛是可以過戶的)
因為是停駛,所以過戶時不用繳任何的牌照稅金
新買主在101年把它貼牌開上路被抓
請問牌照稅法28條中的 補稅 時間點計算是由
100年車輛過戶後到101年被抓那天?
OR
90年報停日至101年被抓那天?
會這樣問是兩個覺得怎麼罰都怪怪的
如果過戶後開始算,那要貼牌的人就三不五時過來過去就不好了?
但是如果從報停日開始算,前面那10多年又不是我的車,罰我也太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