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板上的法律高手以下的狀況是否觸犯了偽造文書
事情緣由是某一祭祀公業法人的理、監事
見另一派理事有意變賣祖產從中獲得巨利
於是趕緊將祖產申請為縣定古蹟,致另一派理事無法變賣祖產
在申請的過程中需要派下員,簽署蓋章同意支持申請
但部分派下員疑慮簽署蓋章後是否會被做為他用
於是申辦小組刻製了 [祭祀公業法人XXX 申請縣定古蹟專用章]
並且在申請過程中,與縣文化局的往來函上
皆使用 [祭祀公業法人XX縣XXX] 的名稱,但未蓋上任何該公業的公印
現該公業的祖產已進入古蹟審核階段,為暫定古蹟
想變賣的一派於是向地方法院提告,申請古蹟的一派 "偽造文書"
請問以上的狀況是否真有觸犯偽造文書??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