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國際私法國籍積極衝突時之適用

作者: cabe2008 (Rebecca)   2014-07-24 14:04:42
最近在看國際私法的書籍時看到了這樣的問題:
A 為甲國人,後因歸化取得乙國之國籍,但並未喪失甲國之國籍。 A 於丙國有住所,
於台灣遺留有財產。設甲國之國際私法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財產所在地
法;乙國及丙國之國際私法均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現 A 死亡,繼承
訴訟在我國法院提起,如管轄權無問題,請問法院對本件繼承之準據法如何決定?
我是這麼想的:
依中華民國法律先定性為繼承問題,依新涉民法第五十八條:繼承,以被繼承人死亡時
之本國法之規定,適用A之本國法,又A有甲乙兩國籍,依同法第二條關於國籍積極衝突
之規定,應以與A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但到這裡就卡住了,原因是從題目似乎
看不出來甲乙兩國哪國與A關係最切?
看了該書的擬答後,發現該擬答以"丙國法"定為與A關係最切之法,原因是因為A於丙國
有住所。但我以為新涉民第二條後段所說的"與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為其本國法",是只能
從既有國籍裡面做選擇? 以本題來說就是只能從甲或乙國裡面二選一?
是我的概念有問題,還是該擬答有問題?
還請各位提供給我一些看法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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