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jwufu (2l4103vu86)
2014-07-23 19:30:061)
我想請問大家
去做筆錄的時候 有看到A告B時所提供的資料
當初忘了備份
我想請問一下 最近要開偵查庭了 還有機會在開庭之前看到嗎?
2)
恐嚇罪一定要對方害怕才會有罪嗎?
B:我要讓你家破人亡
A三個月後提告 提告時說
A:三個月前因為珍惜朋友的關係 所以沒告 但是現在要提告
請問B該怎麼辦?
1.一般檢察官會傳喚兩造,重新做筆錄,你會現場聽對方說2.要看檢察官與法官怎麼認定"家破人亡"了...也要看B如何答辯...
2.所以這種事用講的不一定有標準答案 要看法庭攻防
1.構成對人身安全危害就算!不是樓上那位KKyosuke說的那麼簡單,2.另外,恐嚇言詞超過一定次數構成連續犯行,是可以聲請刑事訴訟法101-1條4款羈押涉案被處置。
你去看任何一本刑法教科書都會跟你說致生危害於安全的定義(攤) 如果被害人心理並未產生任何不安就沒有危害喔真的 不懂的領域就不要發言比較好
樓上那位,我請問你一下:今天有個偵查庭102年度16557號案有類似的處置,那位KKyosuke說了什麼『不懂的領域就不要發言』我怎麼這個事主的『親身經歷』不一樣?不好意思阿,之前你KKyosuke說不懂的領域就不要發言!有位許姓被告,就這麼被羈押了3個月,又怎麼說?事實勝於雄辯,兩年內連續三次恐嚇『讓我變屍體』然後『用鹽酸水洗被害人骯髒肚子』,以及『死無葬身之地』是啊,我很恐懼,所以我的恐懼讓檢察官羈押被告三個月怎麼與你KKyosuke說的完全不一樣勒??
你爽就好你可以試試看在庭上跟法官說你完全不會怕 看有沒有影響
原來『不懂的領域就不要發言』,是換成你KKyosuke是嗎
用不著阿,被告不只有恐嚇我,所以論罪上輕到重都有!
兩年內辱罵本人x龜等言詞,102年度18817號案起訴書同樣記錄,基本上不想被羈押都難。
我真的不明白一個人一直宣揚自己被罵 怕自己小孩資訊曝
回復受尊敬的niceshotse,如果你有空去看102年度18817
只能說每件個案的結果都會有他的原因...這邊討論的是通則,拿個案來討論意義不大喔
有人一直『理論』說了一大堆,有拿實務出來說嗎?!通則是沒錯,不過通則難道沒可能有『理解誤差』嗎??有實際判例跟本案對照,至少要推論也有個標的!這不就可以更明白,為什麼刑訴101-4條4款要這樣執行?!
觸犯刑法是有刑責這種大家都知道的通則還需要什麼案例?你上法院拿別的案例給法官看,有些法官也會不鳥你吧?
因為『某人』只會說『不懂的領域就不要發言』只好通則
刑訴228條可以解決的被到處亂丟,讓被害人得自己想辦法
那是我看過近似的...是說不怎麼有趣。不過仍謝謝niceshotse告知。
哪有貼近,狀況完全不一樣,一個會起訴一個不會,差很多
其實我是有句話想說:『動機論』是對法律起訴跟不起訴有關連,我的案件跟這個討論案件不一樣的地方『用語』
不然你如果有時間的話,找看看有無關於"家破人亡"的判例
不過如果動機有構成危害被害人且被害人有人身安全顧慮
要四個字都一樣喔,這樣更有參考的價值吧...那我請教你,假設對方說他會施法術,詛咒你這樣也算?
我的案例能舉嗎?是有類似的字眼,不過沒被檢察官列入『要把(被害人)變成天絕魔屍,永不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