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大大們
因父母(稱甲)在民國75年時來南部打拼並註冊商標
親戚(稱乙)過兩年後想加入團隊說要合夥一起開工廠
甲覺得是自己親戚當然沒想太多 而工廠就設在乙方家(鄉下有地可以當工廠)
過了十年後(民國85年) 商標要延續時繳錢(收支出都是由工廠做完帳在平分)
乙 就向甲說 商標由工廠來弄就好了 甲想說都親戚合夥當然沒意見
就這樣過了十幾年 乙方突然在前年說要拆夥 甲沒意見也說好
上個月甲回鄉下時 有親朋好友就向甲方說
乙到處跟鄰居說 甲都沒付商標費然後一直用他們的商標在賣東西(商標費用是說好平分)
這時甲才發覺好像不太對 叫我查詢一下商標 已被改到乙的名下了(民國85年被更改的)
我爸媽知道後很生氣想討回公道 也因事隔多年怕法律追訴期已過無法改變甚麼
我想問各位大大 商標法有法律追訴期嗎(因辜狗找不到相關條文)
如果找律師 這種情形勝算多少?
因父母把一生心血全投入在這 知道這件事後憂鬱症又開始發作了
做子女的只能一旁安撫 並且幫忙尋求管道
謝謝大家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