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 8/6 桃園地方法院
14:10 103年重訴201號第一法庭 剛好是吳家祭祀公業內部成員對決
15:10 103年重訴270號第六法庭 是400多戶被告當中其中倒楣的13人
剛好跑一趟可以把整個來龍去脈搞清楚。
※ 引述《lalala129 (啦啦啦)》之銘言:
: 雖然我不是當事人
: 對於這件事情我也表示關心
: 其中有一些部份我不是很清楚,法律上是怎麼判決的
: 新聞都簡單帶過重點部份
: 也許之後也會被某些機關壓下新聞就像是之前洪案、菲射殺漁民等
: 想請問各位若當時假使是以善意第三人買賣(雖因內部問題買賣不成立)
: 但政府判決一樣成立,並合法賣出
: 現因當時的買賣不成立而影響到現在土地權人
: 是否從中做出判決的政府機關也需負出相對的責任
: 並且他們該追訴的應該是當時賣出土地的第三人
: 而不是購買土地的人才對吧?
: 畢竟賣出土地的那個人才是真正有收到錢的人
: 如果他們錢賣出後有分,也就是當時就已知是賣出了
: 那為何到現在才在喊不知道這件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