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無權佔有,甲未登記的房屋逾20年 ,甲於當中的第16年,向乙請求返還其屋,
乙是否可以抗辯?
我想請教一下,各位大大這一題,
乙針對甲提出的767物上請求權,可用消滅時效已完成拒絕返還。
但我想到有一個問題很奇怪,為什麼769要定到20年才能依取得時效獲得所有權
因為消滅時效頂多就15年阿,像這一題,我第16年請求權就消滅了,乙多那四年
等待要幹麻? 因為根本沒有人可以對你主張阿,那法律定它20年,不就沒意義了?
為什麼不定15年就好,不知道有人看得懂 我的疑問嗎@@?
麻煩各位大大 解惑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