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版大:
小妹的親戚是房東,在今年7月15日將房子出租,
是屬於集中式的大樓獨立套房(是獨戶的,有獨立門牌)
租賃給一對情侶。
結果上週被管委會與警察打電話來房東家告知,
該對情侶吵架,男方把女方的汽車燒了,後來警察電話要求房東
到場開套房的門(當下由警察陪同去開門的)
,結果開門進去後,情侶都不在屋內。
當天晚上兩人都有返回套房,現在鄰近的住戶都很害怕,一直託管委會叫房東去
要求房客迅速搬遷。
管委會還一直跟房東口氣很差的強調:
若你的房客不搬走,日後若造成其他人的財務或大樓毀損,都要叫房東賠償
,因為房東有連帶責任 。
請問管委會這樣要求房東是對的嗎?
該情侶目前都不接房東的電話。
目前房東認為怕該情侶在氣頭上,打算讓情侶住滿一個月後,才請他找房搬遷。
押金目前會全退還該情侶,還是必須要透過什麼程序,才能使對方搬走?
謝謝大家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