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錯法條
製造妨礙衛生食品,是刑法第191條的
刑法第191條規定
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六月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引述《Realism (Peter)》之銘言:
: 請問最近很夯的餿水油事件製造廠商會觸犯哪條罪
: 我個人想到的是
: 刑法第191-1第2項
: 將已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混
: 雜於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 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
: 餿水油有毒且有害人體健康無庸置疑,且油品屬於公然陳列販賣的飲食物品
你確定餿水油有毒?
這個要去化驗才知道,不要光靠新聞判定是否有毒
光靠嘴砲醫生、媒體是沒用的
一、先驗餿水油的毒物種類及劑量,例如:鉛, xxx ppb
鎘, xxx ppb
是否超出食品限量(該限量是經人體風險評估的)
二、超量之危害,毒理學部分
這樣說好了,無論呼吸,還是吃的、喝的,
都一定含有重金屬、危害人體健康物質(如農藥)
但在一定劑量內人體是不會對人體有危害
→例如:農藥有「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也就是你吃的東西都有農藥,只不過在殘留標準內。
你知道水(H2O)對人說,也有毒嗎?劑量問題
還有職場(工作場所)可能還更毒XD
餿水油,也許技術好一點,跟煉銅一樣,精煉到99.999%純
至於到底有沒有毒,是否對於人體有危害,還待科學檢驗結果
: 但新聞好像都只寫到詐欺罪(5年以下)
: 怎麼都沒討論到千面人條款?
製造商明知「有毒」而製造販賣,那是殺人罪、重傷罪的範圍
製造無毒,被人下毒,才有刑法第191-1條,千面人條款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