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
小妹在去年車禍後因為傷勢嚴重,被迫停止原有工作
對方可能車種比較好,完全無傷
本周收到判決書時非常傻眼
雖然曉得自己也有白目違規事項
但是判定對方完全無肇事責任,實在太離譜了
詢問了義務律師後 說必須要趕先覆議
然後由於覆議一定會被打槍 所以可以搶時間自己先寫
想請問覆議意見該如何填寫
非常感謝!!
車禍時間:102年12月
車禍狀況:小妹開車隨前車左轉至高架橋下才發現那個路口不能左轉(因為有下閘道車)
趕快停在下閘道車陣旁等變燈
當左轉燈亮起,我跟隨第一輛車起步,後面還有好幾輛
第一輛車順利過了路口 而我車頭已經到了兩線道的中線
突然被直行闖紅燈的租賃跑車撞上
直接從中線撞回高架橋下
下車察看時發現害後車全部都堆在高架橋下無法動彈
而肇事對方將車開近要求我們馬上把車開走(即移動現場)
當下被撞得很暈,也覺得對方看起來很可怕
其實本來有可能因為害怕對方而開走的
不過因為車子右前側被撞毀,車門.水箱蓋.輪軸輪框全部凹入變形
完全無法開動,對方才放棄逼迫
後來對方把車開走,隔了十幾分鐘下車走過來
身上有十分濃厚的女用香水味,但還是可以聞到疑似酒味
接著我們就等警察過來處理
不知為何二十分鐘內一共更換了三位員警,
第三位員警還與對方趕來協助的友人互打招呼說"喔,是你喔!"
然後不管我們怎麼表示疑似有酒味,員警都不做酒測
拍拍照.寫寫單子,並向我們取走行車紀錄器的SD卡後結束走人
對方臨走前說"像你這種車才幾十萬而已 撞過乾脆換掉了"
車禍後續:員警打電話來說SD卡都沒有任何畫面(!)
我詢問員警能否協助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
員警說那個路口太大車流量多,畫面都調不到了
由於對方申請鑑定,所以我要作筆錄
因為傷勢無法出門,便以電話錄音的方式做筆錄
後來長官要求必須要我親筆簽名才能生效,
員警就過來我住所附近分局,
這時我才發現筆錄上所寫與我表達意思並不相同
當場要求重作筆錄時,員警很不高興
並且屢次拒絕寫上某些內容,說他不知道要怎麼寫
最後嫌我煩,拿一張紙要我自己寫補充內容,
這張補充內容有無作為證據不得而知
傷勢賠償:對方九個月來對於傷勢不聞不問,
對方保險公司也是打來過一兩次後就完全不理睬(已知有失能可能)
偵查開庭:開庭當天投影布幕上畫有我兩次筆錄的行車方向
但兩個方向都是錯的,不是當天的實際情況
第一次:畫小妹直接從平面車道左轉,然後對方(綠燈)直行
第二次:畫小妹從閘道下直接左轉,然後對方(綠燈)直行
對方堅持自己綠燈直行,而且他前方也有行車,絕無搶快可能
若有前行車,依小妹這麼大膽左轉,怎麼不是他的前行車撞到我....
對方表達我兩次筆錄內容不同誠信可議
而員警提供了一個路口攝影畫面
要大家從兩個路口外的反光鏡觀看(在布幕上看不清楚反光鏡內容)
然後忽快忽慢的撥放,讓人搞不清頭緒
而委員們不停向我提問(只問對方一次你有什麼要說的嗎?)
不管我回答什麼,卻又叫我不要辯解
當天有種司法不公的感覺....
ex.
委員:你怎麼確定後面還有車要走?
我: 我停車時與起步前有看照後鏡
委員:一般人開車不會去看照後鏡,你是否有某些特定原因才去看?
我: 這是我開車的習慣
委員:我不想聽你爭辯什麼習慣不習慣,我們自己會判斷
偵查庭外:對方告訴我反正他絕不能是闖紅燈,也不要想他會賠多少錢
說會叫他的保險業務跟我聯絡(至今還是沒有聯絡)
判決通知:委員會的鑑定意見大意如下
依據錄影畫面中其他路口第一台車出現時間為綠燈時間
再合併交工處提供的各燈號時間進行推測
判定我轉彎的時間應為紅燈
不合理處:1.原本藉行車紀錄器即可還原真相,但員警說沒有畫面,SD卡也未歸還
最好的證據已經不見了
2.當時員警說較大路口的監視畫面無從調閱
而八個月後出現較小路口的反光鏡畫面作為資料
3.當時為用餐時間,部分路口車輛不多
以第一台車出現的時間作為綠燈開始時間並不確實
4.該路口速限40,對方說安全氣囊未開啟,所以自己絕無超速
但是我車前方全毀,只開40要撞成這樣不是很容易...
5.移動現場和不做酒測的事情在偵查庭全無討論,人間蒸發了
原本小妹想請對方保險額度內合理賠償就好,不要影響到對方生計
現在覺得自己空有好意根本傻蛋,判決意見是一毛都不用賠
想請問根據上述內容,覆議意見該如何填寫比較恰當呢?
還請板上大大提供協助,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