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與保護檢舉問題食品的民眾
有助政府保護大眾在食品方面的健康與安全
但除獎勵金之外
檢舉人恐怕更擔心自身的人身安全而有對自身
資料保密的要求
尤其是
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案件獎勵辦法
第 3 條第 3 項
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檢舉而無具體事證者,不予受理。
要求檢舉人必須對食藥署相關機關提供自身資料
而話說回來 法令倒也確有對檢舉人保密的條款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43 條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
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宣傳、廣告或食品業者,除應對檢
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
前項檢舉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檢舉人身分資料之保密,於訴訟程序,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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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條款規定在訴訟程序也保密檢舉人的身分資料
是否表示被檢舉業者將來對政府才法不符而提之訴訟當中
業者不能要求檢視被檢舉人身份資料 也不能要求和檢舉人對質?
也就是說檢舉人可合法不和被檢舉業者或其代表人面對面?
但是訴訟法一般會規定讓被告有質詢證人的權力不是?
換言之 上面那條規定不會被被告抗辯違反甚麼其他法條或憲法啥的
而失效嗎?
尤其是舊法的同條規定並沒有在訴訟程序保密的規定
不知這種規定在其他法也有 而且在實際訴訟也真正成功執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