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約僱人員
我適用的法條是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單位有幫我保勞保 健保
福利有"交通費" 及 "約僱人員離職儲金"
本辦法第九條有明文規定
約僱人員不適用俸給、考績、退休、撫卹及公務人員保險等
但是
我也不確定我是不是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的規定
因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
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
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若要以勞動部解釋
公務機構、公立單位僱用之下列特定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
我也不適用
因第一項及第七項都有明文指出
不含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行政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者。
但是
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根本是一個很不成熟的法律
沒有公務人員任用辦法的福利
也沒有勞基法的權利(舉凡 退休 離職 契約 工時 工資 等)
我想問的是 約僱人員是不是"只"適用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我們既不是公務人員更不是勞工?
因為辦法沒有強制規定
單位必須不能強制加班 不能隨意資遣 不能工時亂定
所以單位可以為所欲為?
麻煩法律高手,幫幫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