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先前已有爬文(生活法律版)告訴期提告一事,但想做確定
如果我在最後一天(例如9/12)至警察局提告(車禍事件),
是否當天自己個人做完告訴筆錄就算有效?
即使9/12後警察局才製作被告的筆錄,
並且相關資料移送到地檢署已是9/20號(或更久),
是否仍是有效的告訴?
(因為有聽過即便在警局提告,但是告訴期是以地檢署收到移送案件之日為止。
不知這是舊資訊,還是現況實際是如何?)
PS. 告訴期計算是六個月計或180天?
3/12-9/12 或 3/12-9/07
(因為如果想精算最後一天的話)
以上,謝謝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