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想請問板友關於機車擦撞後一些賠償問題.
個人在9/14(日)中午騎車經北宜公路在一處左彎摔倒,
摔倒後機車仍向路旁滑行因而撞到停放路邊的一台機車.
當下報警,但在警察來之前兩輛機車都已經被移至路邊.
在現場我有用手機把對方"口述"因被我車撞擊所受損的部分拍照。
對方表示9/15(一)會到車行維修,我詢問是否可先開立報價單,
但對方及同行友人都表示對方上下班須用機車,明天就會做維修.
筆錄後警方離去,我與對方就對方車輛外觀損傷再次確認後我即離去。
事發當日[9/14(日)]傍晚,對方傳訊息及照片,
告知後來發現機車後輪偏左,會一併維修。(應是車架或搖臂損壞)
但此項目(後輪偏左)在事發當時及筆錄時都沒有人發現及提出...
想請問 1.若對方將此項目一併維修我也要賠償嗎?
2.因是我撞到對方車,當然是要負責...
但是否對方報價單上項目我都要全部負擔?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