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三月,A房客的租期已經到了,因為該房客的種種行為原因
有影響到其他房客
我們不打算再租給他,他就以身體不適等理由希望我們再延續租期
然後A自行向區公所申請調解
結果我們也同意讓他延期到9/30
但今天已經十月多了
他還是沒有搬走,甚至找一些不干我們事情的理由推託
想請問大家
1.該份區公所調解書,是否可以逕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呢?
2.因為聽說申請強制執行也需要一兩個月期間
那這期間,我們房東需不需要跟她簽些什麼東西呢?
不然我怕會不會變成所謂的不定期租賃,或被他主張我們認同他繼續承租呢?
希望大家可以幫幫小弟我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