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有一位地主有兩塊連在一起的地,上面蓋了幾棟房子
這位地主十多年前把其中一塊地賣給了A,並告知A說隔壁的房子可能有佔到你的地
後來地主往生,地主的兒子把另外一塊地賣給了我們(十年前)
這位地主沒有告訴兒子兩塊土地與上面房子之間的問題,當然我們家也不知道
因為當初兩塊都是同一個人的,所以地主在蓋房子沒有注意太多
所以我家買的地上的建築物,有一部分跨到了A所購買的地
現況:
A在去年提起土地一事,並主張我們竊佔了他的地
今年九月請了地政事務所鑑界,確有此事
雙方協商遲遲沒有進展,對方於是寄了存證信函
問題:
1、對方主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請問在此案例下是適用的嗎?
2、對方寄來的存證信函裡有一些錯誤,例如指控我方的「新建之鐵皮屋」竊佔他的土地
但事實上並沒有鐵皮屋,自然也沒有新建的問題。(對方應該是誤認了)
針對這類錯誤,在回覆時是否該明確指出並辯駁?因為他通篇都圍繞在這不存在的鐵
皮屋。
3、對方要求回覆竊佔土地的處理方式,我們希望的方法就是拆屋還地,那就直接寫入回
函內即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