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上個月9/6 騎乘機車載一名乘客
我是直行車 當時是綠燈 要經過路口時
發現前方左邊有一輛跟我垂直方向的計程車(他當時還擋住一輛快車道的汽車)
(他是對面方向要左轉的 但那個路口很大 他要有指示燈才可左轉那種)
因為我在騎的時候就有發現他了(他是靜止不動)
於是我減速 後面很多機車 我有慢放速度
本以為他會讓我先過 殊不知他就踩油門前進 我們就飛出去了
撞擊的地方是我的車尾 他的車頭
他的車沒事 我機車有摔壞
計程車司機不但沒有馬上下車察看
還一直待在車內
是好心路人停下來幫我們報警叫救護車
我左手腳都是擦傷 左手肩膀軟骨破裂須開刀
後座乘客也是摔到嘴唇 牙齒斷裂
筆錄是在醫院做的
先附上初判表跟示意圖 http://ppt.cc/Py1R http://ppt.cc/FBMF
想問初判表的肇事原因會是"屬於號誌爭議雙方各執一詞 責任無法分析"
因為後來我們有去警局看旁邊加油站的監視器
跟我敘述的一樣(畫面很清晰)
這是可能因為對方的說法跟我們不一樣的關係嗎?
然後我有說是"疑似超速行駛(自認當時時速0-60)
那時候在醫院我很痛 我有說可能40~60 不太清楚
我車速正常 而且我看到他停在那邊我有減速
不是煞車不及撞到他那種!!!!!
而且對方當時根本沒有受傷就醫
他是由車行老闆陪同有來看我們一下
對方因為中風休息了一年 甚麼重新取到執照
結果第二天就撞到我們了
這樣我們是否申請車禍鑑定
有可能會改判嗎?
因為覺得應該是對方責任比較多
不知道怎會這麼判
也不知道該怎麼辦
感謝各位提供意見 不好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