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起訴狀的事實部分修正疑問

作者: naxxx (BLACK★STAR:> )   2014-10-28 23:42:00
想請問 起訴狀中的 原告"事實"一區的陳述
如果跟被告所知有大量矛盾 以及漏洞(就是事實陳述不府現實)
開庭時 透過證據或是逼問法
常常能讓對方乖乖對此錯誤認錯
可是我再查了一下
這樣子一搞
"好像也只是開庭中讓原告可以修改事實"而已???
就是說對被告 並非一定有利?
(印象中玩逆轉裁判也有 證人或被告修改 自己講的事實陳述的部分)
換句話說 原告 這個人 所貼的[事實]
就算根本不事實也能隨自己的意思能放一些非事實的東西進去
被告方挖出這個漏洞來 結果也只是讓原告自圓自謊填補漏洞回去而已??
被告方沒辦法因此得到太多法庭戰利益嗎?
比如說對方不夠誠實信用等等
換句話說
開庭中發現原告 在事實中加入不屬事實的東西
"最多只是逼原告陳述正確事實"而已?
沒辦法引用什麼誠實信用條款之類的東西讓被告更有利??(還是有?)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4-10-29 00:20:00
討論民事還是刑事?
作者: naxxx (BLACK★STAR:> )   2014-10-29 10:34:00
那案例算是民事部分
作者: yuusnow (貓奴小主管)   2014-10-29 12:03:00
不管說什麼,都要拿證據出來證明= =在法庭上,原告當然說被告如何如何,被告當然說原告不實指控,兩邊都是講對自己有利的說對方不實阿.....民事有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原告說的事要有證據被告就說沒有就好了,除非被告連庭都不出,一造判決。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4-10-30 01:48:00
如果你是要問你要問 有沒有 醜一 醜二敗 沒有是問模擬兩可時法官會不會因此偏向 沒人敢保證不會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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