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 起訴狀中的 原告"事實"一區的陳述
如果跟被告所知有大量矛盾 以及漏洞(就是事實陳述不府現實)
開庭時 透過證據或是逼問法
常常能讓對方乖乖對此錯誤認錯
可是我再查了一下
這樣子一搞
"好像也只是開庭中讓原告可以修改事實"而已???
就是說對被告 並非一定有利?
(印象中玩逆轉裁判也有 證人或被告修改 自己講的事實陳述的部分)
換句話說 原告 這個人 所貼的[事實]
就算根本不事實也能隨自己的意思能放一些非事實的東西進去
被告方挖出這個漏洞來 結果也只是讓原告自圓自謊填補漏洞回去而已??
被告方沒辦法因此得到太多法庭戰利益嗎?
比如說對方不夠誠實信用等等
換句話說
開庭中發現原告 在事實中加入不屬事實的東西
"最多只是逼原告陳述正確事實"而已?
沒辦法引用什麼誠實信用條款之類的東西讓被告更有利??(還是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