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承租方,夫是承租方妻是保證人,當年打三年約租約是到明年9月30日
但因總總因素所以我們想在今年11月30日解約。
我們的契約書是外面常見的公版契約書,我們也願意賠償兩個月的押金
但房東目前要求的是除兩個月押金外,我們夫妻雙方要各賠一個月房租當賠償金
房東依據的是契約裡的第18條和13條,條文如下:
第13條 乙方如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或損害租賃房/屋等情事時
丙方應連帶負賠償損害責任並願拋棄先訴抗辯權
第18條 1.租賃期間內以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
乙方絕無異議。
2.租賃期間內乙方如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時,任憑甲方處理,乙方決不異議。
想請問板上各位先進,
房東據此跟我們要求承租方及保證人各一個月的賠償金是否合法呢?
先謝謝回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