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朋友因為職災休養兩個月,期間公司給予全薪
但同時也有申請勞保局的職災補助
前幾天公司要求同事將薪水匯款回去,明細如下
任職公司:
7/1~7/31→31,200
8/1~8/31→31,200
小計 31,200X2=62,400【職災期間公司先代付薪資】
勞保局給付的職災費用:
7/1~7/31→21,921
8/1~8/31→21,921
小計 21,921X2=43,842【勞保局給付職災費用】
另外還有一筆約幾萬塊的團保賠償金。
公司的人事小姐說要朋友匯款62,400回公司,因為職災期間薪資若已由雇主支付,則要
將勞保局給付職災薪資歸還(職災理賠70%)-另30%需由商業保險付-歸還
其歸還金額=雇主給付的薪資
所以基本上朋友拿的錢就是勞保局給付的職災費用後,其餘不足原本月薪的部分則由
商業保險金補齊。
請問是這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