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59號判例
保證人之責任,須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始代為履行。
也就是承租人(本案夫)的主債務(本案不履行租賃契約之違約金)成立
而且不為給付(逃亡、破產、沒錢等等),保證人才有責任
如果拋棄先訴抗辯,那只要主債務成立,就可以向保證人要錢
但前提都是「主債務成立」,才會有保證債務,法律上稱為從屬性
如果主債務不成立或消滅等等,保證債務也不存在
依目前看到的契約條文,
租賃期間內以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
因此主債務僅有一個月!
但沒有看到完整契約,理論上押金要退還,押金也是確保契約履行而已
所以依目前看到的條文,只需要賠償總額一個月的租金
如果房租金額等於一個月押金金額,房東還要退一個月的押金
※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2108號判例(押金的性質)
押租金在擔保租金之給付及租賃債務之履行,在租賃關係消滅前,出租人
不負返還之責,茲租賃關係既已消滅,被上訴人且無租賃債務不履行之情
事,從而其請求上訴人返還押租金五十萬元,及自租期屆滿之翌日 (八十
二年十月一日) 起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自為法之所許。
※ 引述《ellemichelle (謝謝你愛我)》之銘言:
: 我們是承租方,夫是承租方妻是保證人,當年打三年約租約是到明年9月30日
: 但因總總因素所以我們想在今年11月30日解約。
: 我們的契約書是外面常見的公版契約書,我們也願意賠償兩個月的押金
: 但房東目前要求的是除兩個月押金外,我們夫妻雙方要各賠一個月房租當賠償金
: 房東依據的是契約裡的第18條和13條,條文如下:
: 第13條 乙方如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或損害租賃房/屋等情事時
: 丙方應連帶負賠償損害責任並願拋棄先訴抗辯權
: 第18條 1.租賃期間內以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
: 乙方絕無異議。
: 2.租賃期間內乙方如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時,任憑甲方處理,乙方決不異議。
: 想請問板上各位先進,
: 房東據此跟我們要求承租方及保證人各一個月的賠償金是否合法呢?
: 先謝謝回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