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午安,
上次尋求道路破洞造成車輛損毀的國賠目前已有下文,判斷為不通過。
想請教各位大大若車主是我哥哥,是否我提供的資料尚有不足的地方。
我開我哥哥的車發生事故,請求權人不是我嗎?
目前我所提供的資料如下:
(一)、事故現場照片。
(二)、汽車駕照、行照。
(三)、拖吊證明文件。
(四)、汽車損害修理發票。
(五)、八卦山派出所報案紀錄(非刑事無三聯單可拿)。
(派出所說若需要相關證明可以派公文進行索取,報案時間為10/2號晚上18-20點間)
(六)、公司請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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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回覆的公文說明如下:
1.復台端103年10月17日請求書。
2.查台端並非本賠償案系爭車輛之所有權人,故台端為請求權人不適格,
請依國家賠償法實行細則第17條規定補正相關資料後,再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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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第17條:
損害賠償之請求,應以書面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由請求權人或代理人簽名
或蓋章,提出於賠償義務機關。
一、請求權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
職業、住所或居所。請求權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主事
務所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性別、住所或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
號、職業、住所或居所。
三、請求賠償之事實、理由及證據。
四、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之內容。
五、賠償義務機關。
六、年、月、日。
損害賠償之請求,不合前項所定程式者,賠償義務機關應即通知請求權人
或其代理人於相當期間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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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麻煩各位大大能幫我解惑一下。
※ 引述《ph321 (朱變變)》之銘言:
: 大家安
: 小弟上週五晚上回學校上課,在準備停車時,因為平時這條路兩邊
: 周末都停滿車,自己也常停,所以並沒有多注意地面的變化,沒有看到
: 地上的坑洞,也因此導致車子前輪進入洞裡,禮拜六一早開車去檢查,
: 發現前輪有許多零件因撞擊而損毀,如方向機嚴重漏油、三角架還有一
: 些相關零件需更換(皆在進洞那輪周圍)。在事發後也就是車子在進洞後
: 有打電話報警,警察大哥也有來該造留存資料,事後也請拖吊場來拖吊
: 車子,以上是發生事故以及當下的善後處理。
: 而小弟在修車廠確認了該路段為市公所的管轄區域,跟他們陳述當晚的
: 情形,他們請我填寫國家賠償請求書,再提供相關的證明至市公所申請,
: 小弟事後做了一些確認,但不知是否有漏掉的細節,因為我知道國賠過的
: 機會似乎不高。
: 1.該道路每逢周末,兩旁皆是停滿車輛,報警後也跟警察確認這路段是
: 可以停車的。
: 2.我有留存了當晚的照片以及隔天修車廠零件壞掉的照片。
: 3.警察局有報案紀錄。
: 4.拖車紀錄
: 以上資料是否還缺乏那些不齊全的,期望各位大大能給予提點。
: ps.該道路我禮拜六陳述後,該公所的人說要進行探勘,但至今那個坑洞
: 仍然還在,並未進行修補,真的讓我覺得他們很散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