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小弟目前在網路上跟別人發生一起買賣糾紛
對方於網路上散播了下面這段文字
『謊言掛嘴邊!不想跟你多說!你是我見過最不入流的奧客!
算了!人賤自有天收!講話請說實話!謊言大王』
我認為這個觸犯了刑法第309條
不知道各位前輩的判定如何?
對方是否可依刑法第311條第一項規定來免除其責呢?
懇請各位指點小弟迷津
作者:
wbacb (500)
2014-11-07 21:38:00#1KHad85c (LawsuitSug) 參考一下另外 對方會這樣說多少你們彼此有糾紛吧先確定自己沒問題 不會被反告
作者:
lukehong (有æ¤ä¸€èªª)
2014-11-07 21:39:00請刑法高手黃先生回答
作者:
wbacb (500)
2014-11-07 21:39:00要告都可以告 成不成真的看法官 很自由心證啊
目前小弟的回話都很謹慎小心,應該是沒有問題我想請問,如果我提告的話,勝訴的機率大嗎?
我認為『人賤自有天收』這句話涉及公然侮辱所謂「侮辱」係表示一種不屑或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而客觀上足以使人難堪,或足以對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
位達到減損其評價之程度之行為不知道我的見解是否正確呢?
謊言奧客都比那六個字容易成立的多 當然如果是事實就..
目前這個是非事實之指控,我也考慮從誹謗罪來著手不知道哪一個較容易勝訴呢?
作者:
wbacb (500)
2014-11-07 22:33:00我給你看那篇文章是要說 妳網路上那個帳號可以代表你嗎就是可以跟現實的你連在一起嗎?
當然可以,因為第三者可以從我的ID知道我的交易記錄亦可能因此拒絕和我交易,所以,我認為兩者情況不同
作者:
wbacb (500)
2014-11-07 22:36:00恩恩 這樣說好像也對 我只是路人甲 還是給專業的來吧XD
那篇文章我研究很久,我覺得勝訴的原因在於無法足以對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未達到減損但問題是,我的情況是第三人可以知道我的交易情況兩者在法律上的效價似乎不同?
妳弄錯了 勝的原因在她遇到的屬於這派遇到認同 ID也有人格權的就輸了 純粹是遇到誰的問題XD
恩恩,不太了解樓上大大的意思,能否再撥冗說明呢?恩恩,這也是一種解釋方式 >"<但是,我覺得我的案件與該案件性質不一樣 ...
有些法官認為虛擬ID有獨立人格權 有些法官認為必須能夠從ID直接連結到本人(如實名ID)才構成妨害名譽這是法律見解問題
作者: capzxcv5566 (capz) 2014-11-08 09:30:00
http://ppt.cc/HFE4 請參考相關誹謗案件Fur之案有點像邱毅案,你告了若要勝訴,要針對"踐"及
作者: capzxcv5566 (capz) 2014-11-08 09:32:00
就是 "影涉" 你,讓不特定多數人得知...朝此方向公然: 不特定多數人、少數人及特定多數人都算。還有說明: 你有制止,但對方不理會的經過。網路無正義....... Fur你自己可觀察及分析,不要相信Law板 <某些> 似乎認為言論不須負責、又好辯之人。分析的一些 【目的性】 言論。Luke說刑法高手,我不敢當。 沒構成要件,沒人可告。
作者:
lukehong (有æ¤ä¸€èªª)
2014-11-08 10:56:00專精的是自治國刑法 在臺灣告的請自行斟酌囉唬爛給十萬卻說話不算話的人 言論可信度如何可受公評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11-08 11:04:00出現啦!!!
作者:
lukehong (有æ¤ä¸€èªª)
2014-11-08 11:12:00召喚術成功(灑花).
作者: capzxcv5566 (capz) 2014-11-08 12:11:00
講一句專家的話: 台灣產業普遍討論"接單"致思維鈍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