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板友好, 因為公司(甲方)沒有法務,
目前由當窗口的我, 負責和廠商(乙方)談網站建置及維護合約內容。
廠商原來的合約中有一段是
「如果乙方有解散、合併、分割、歇業、破產、公司重整、清算、
讓與全部或主要部份之營業或財產予他人、或受讓他人全部營業
或財產而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等情事時,甲方得終止合約」
公司是認為廠商應該要加上相對的補償方案及措施,
廠商: 阿我們那時就倒了, 怎麼賠你們?
請問我還可以怎麼寫, 替公司再爭取權益呢?
我在網路上看到一段是說,
「甲方可請求乙方及負責人就業務上之侵權行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乙方之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清算人等。」
請問這段文字可用嗎? 是否還有其他需要補充的地方?
感謝大家的意見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