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專家好
我於今年二月和相識10多年,去年8月決定正式交往的一外交人員以結婚為前提認真交
往,因此協商我辭職,陪同他去駐派國家,為他洗衣煮飯打掃,直到今年八月中,我的簽
證到期,我獨自返台。但返台後,我沈思許久,覺得個性不合(他太摳,連買件25美元
的衣服都要我自己付錢,生活習慣髒亂到誇張,還曾在交往過程跑去ptt徵友…吵架時我
推開他,他打我巴掌,還把我的手指折彎,傷透我心),所以決心今日提分手。
三月時,我們有立下簡單書面契約,並簽名,內容表示他必須給我一個月兩萬生活費(他
月薪20多萬!我辭掉年薪60幾萬的公務人員工作,為他做所有家務),但直到11月他都未
曾支付,請他匯款,他也無回應,我告訴他這樣我只好提告。
我想請問各位專家,會因為他是外交人員,我無法對他提告嗎?
另,有無什麼是我需要注意的事項?
感謝大家幫助我,我覺得很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