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t6380 (Lanny)》之銘言:
: 如題
: 之前因為車禍 當天兩個小時後調解(當時以為只有身上擦傷)
: 調解書上寫"體傷自行負擔"
: 隔天我才知道腦震盪(頭痛去看醫生才知道)
: 跑回去警局 警察說沒辦法改了
: 調解委員也給我一仟塊 說"算了吧!車禍本來就會頭痛" "而且你自己說體傷自行負擔"
: 於是我就去地檢署提出告訴
: 後來檢察官幫我交付審判
: 但是前幾天收到調解委員會調解確定的單子
: 隔幾天才收到法院開庭的通知
: 這樣是不是我鐵定敗訴呢?
: 還是我要打電話給檢察官 說法院已經確定這個調解了
: 因為一定會敗訴的話 我也不想去開庭了
: 到時候一定是問我"調解都已經確定了 那你還想怎麼樣" 之類的
: 那感覺會很不好受
: 希望知道的人 可以給我一些建議 感激不盡
由原po內容來看、應該只是提出告訴、如果是「交付審判」代表已經不起訴確定了、才能
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至於調解成立的問題、如果已經經法院核定、視為撤告、就會不起
訴、檢察官如果不知道還是起訴、會被判不受理、只是可能可以簽請不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