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85-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
如果是肇事雙方雙雙逃逸,是否雙方同時犯此罪?
例如A和B騎車互撞,A和B皆受傷,A和B都各自不理騎了就走
結果A事後跑去告發,調查結果發現雙方都沒有留下
那是否 A和B同時成立肇事逃逸?
刑法應該是沒有民法上的欠債相抵
且此為非告訴乃論
意旨有可能雙方同時成立肇事逃逸嗎?
另外刑法185-3的酒駕
是否有限定道路?
像是駕駛汽機車,要有駕照,這是行政罰當中的限定道路
如果你在駕訓班駕車,沒有駕照也不能開罰
那刑法中的酒駕,是否因為刑法無特別說明,所以並無道路的限制?
例如:在駕訓班場地中酒駕
甚至在完全封閉的環境中行駛
講極端點,某人故意在安全的環境中,想實驗酒駕駕駛的駕駛行為
實驗環境與外在完全隔絕
實驗中的人是否仍然觸犯1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