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神好
小魯蛇這兩天接到一個公司的聘僱契約
內容裡有兩項條文感覺有點怪不知道到時報到時該不該簽
第一點:乙方不得為僱用契約關係終止而向甲方要求任何補償費用。
第二點:乙方欲終止契約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甲方,未經通告即終止契約,致甲方工作停頓或
損 失時,乙方應負責賠償。
疑問是第一點不確定會不會將來離職時會有影響到什麼權益像是補休加班費之類的?
第二點很明顯是比勞基法的離職預告還要嚴厲所以應該是無效的,那我是可以要求從合約內拿掉,
或是就算簽了將來如果離職被刁難這點也可以說抵觸勞基法所以自動視為無效?
因為是找了將近半年才難得收到一個符合期望的薪資
所以心理有點掙扎是不是該接受這樣很有問題的合約內容
還請各位大神解答我上述的兩點疑問
謝謝各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