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上各位先進大家好,小弟任職的公司有承攬一些金融商品,前些日子有禮儀公司來介紹他們的新商品(如附圖)
http://i.imgur.com/WlTI9d6.jpg
廠商的解釋是
這個東西類似儲蓄險,躉繳進去一年固定領息6%(第七條第二項明定金額)
擁有土地持份,但禮儀公司擁有使用權變更權
以年為時間單位,若不想續約則返還本金(先配息再還本金)
但看過契約條款之後個人有二點疑問
一、
第七條雖然明訂利息(補償金)的比例,但是第五條卻是"未行使第六至第八條權力"才得以提出原價買回之請求,這樣的契約不會有問題嗎?
二、
第十條第三項廠商的解釋是:那是為了包裝這個商品成開發持份,實際上不會去做買賣
但是條文這樣寫感覺還是擁有這份權力,若廠商真要這樣做的時候有保障嗎?
請各位先進不吝賜教,感恩!